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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了解兩者存在哪些重要的爭議,其必須要了解的就是辭職、開除以及勸退三者之間的區別問題,那么究竟他們在勞動法律關系中處于什么情形?什么關系?又有何種關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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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開除和勸退分別是什么意思?
在勞動法律關系中,其實辭退和開除是一個意思。
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的通俗說法,具有單向和主動的感覺在里面。
與辭職不同,辭職是勞動者自己主動提出的,而辭退和開除一般由用人單位提出。
勸退,是用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方式,有協商的意思在里面,主動性則更弱一些。
如果勞動者同意了,那么就可以視為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與勞動者協商解除了勞動合同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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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開除和勸退
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
一、這種情況解除是違法的喔
HR們注意啦,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同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沒有履行合法程序,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例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存在違法行為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會被認定為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的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
支付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員工本人工資,也就是我們俗稱的2N。
二、合法解除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但要注意的是,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勞動者不存在過錯),還是會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
例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勸退,就屬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也就是N;
三、合法解除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的情況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并且沒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的,除了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需要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總計N+1;
也就是說,只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未提前通知,才需要支付勞動者代通知金;
四、勞動者存在過錯的情況
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況(例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存在違法行為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用人單位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
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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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員工能辭退嗎?
這里再給大家補充一個三期女員工的問題,幫助各位HR更好的判斷和處理遇到的這種情況。
Q:女員工隱瞞懷孕可以辭退嗎?
這算是一個很典型的例子,各家企業都可能會遇到這樣的情況。一些HR會很武斷地處理這種情況,直接就把員工給開除了,殊不知是有巨大風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薄杜毠趧颖Wo規定》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p>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多部法律都有規定,孕期內的女職工應當受到勞動法的特殊保護,公司不得隨意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所以,小伙伴們千萬一定要注意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