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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最大冷切肉企業“Cial”近日給一名員工誤發了一筆巨額薪水,數額是其原本月薪的約330倍。這名員工剛開始與公司主動聯系,但之后就遞交辭職信、消失不見。目前,這家智利企業正尋求以侵占公司財產為由對改員工采取法律行動。
報道稱,這名員工一開始聯系公司的副經理,稱自己在5月30日收到約1.65億智利比索(約合18萬美元)的月薪,而不是其通常的月薪50萬智利比索(約合542美元)。他當時表示自己會在第二天上午如數歸還,但這筆錢未能“如約”回到公司銀行賬戶,于是其上司連著幾個小時試圖聯系這名員工,等到他終于答復時,他稱自己睡過了,會立即前往銀行。但兩天后,這家企業等來的是該員工通過一名律師遞交的辭職信。
RT稱,這名員工和巨額資金至今均下落不明,當事公司正努力訴諸法律手段追回資金。
RT介紹,“Cial”雖是智利最大的冷切肉企業,但其年收入不超過500萬美元,這起事件意味著該公司收益的嚴重流失。那么對于企業來說,工資發錯了怎么辦?
根據《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
《民法總則》第120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p>
綜上,不當得利的成立,應具備4個條件:當事人一方己取得利益;他人受到損失;取得利益和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當事人一方取得利益無合法根據。
當然,《民法典》施行后,在第二十九章用了四個條文對不當得利也明確有相關的規定——不當得利必須返還;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行為引起的一種事實狀態,返還不當得利,除返還原來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產生的孳息也應一并返還。
《民法典》第二十九章的規定細化了不當得利制度,另外,對構成不當得利有了如下新規定:
(一)得利人免除返還義務的情形: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二)善意得利人在得利不存在的條件下,可以免除返還得利的義務;
(三)惡意得利人除應當承擔返還得利的義務外,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第三人無償取得不當得利的,在得利范圍內承擔返還責任。
《民法典》不僅對不當得利的定義及構成不當得利,但可免除返還責任的情形有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也更加明確了不當得利應當承擔責任的范圍。
對于“不當得利人”的免除條款,不僅倡導行為人遵守公序良俗,而在一定程度上減輕權利人的訴累;維護善意得利人的合法權利;增加了惡意得利人的責任。
總之,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如協商返還不成的,企業可以對員工提起不當得利返還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