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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上午,抖音賬號“明珠羽童精選”對外更新了一則短視頻。在這條短視頻中,格力電器董事長兼總裁董明珠現身某場帶貨直播中表示,近期大家都知道企業的壓力很大,網上也頻頻傳出很多裁員消息?!拔揖蛯Ω窳T工給一個承諾,我們格力無論任何困難的情況下,絕不裁員。如果說我們(真的)非常困難,就寧可降一點工資也不裁員,讓每個人都能有一個最簡單的、最可靠的保障?!?/p>
因為疫情,不少企業都受到嚴重影響紛紛都開始研究如何節約成本。
大家知道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雙方當事人是需要對勞動報酬的數額作出明確的規定的。那么公司降工資合法嗎?
1、用人單位單方給勞動者降工資的做法是違法的。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實際上,調整工資水平,必須建立在與勞動者協商并取得勞動者書面同意的基礎上,否則,單方約定工資水平屬于違反勞動法規定的行為。
用人單位為了日后一勞永逸,在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甲方有權根據公司的實際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現隨時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勞動報酬,乙方不得拒絕”,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隨意降低勞動者的工資待遇。此種行為實質上也是不可取的。
首先,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報酬屬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第29條又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勞動者的工資待遇,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范疇。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必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所以,無論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降薪的權利,還是以調崗為由,均不能未經勞動者同意即單方決定降薪,否則勞動者是有權利申請勞動仲裁追討克扣的工資的。
公司給員工降工資,勞動者可以不同意,如果用人單位執意要降低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可以以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克扣勞動者工資為由,被迫辭職,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