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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是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或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地點內受到的意外傷害或職業病。那為什么下面案例中的劉某因工外出期間受傷卻不被認定為工傷呢?
【案情簡介】
劉某系某人力資源管理公司派遣到某制藥公司從事藥品銷售推廣工作。2022年4月23日下午2點半左右,劉某到某鎮中心衛生院開展藥品銷售拜訪工作,經與該鎮衛生院麻醉科醫生吳某微信聯系,其當天不上班。劉某就和同行人員騎車離開,拜訪其他醫院。17時23分許在107國道處發生交通事故當場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2022年7月25日,劉某所在單位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交了劉某的工傷認定申請,經審查補正材料后,當地人社部門于2022年8月30日受理了其申請。申請人在工傷認定申請材料中向人社部門提供了醫生吳某和與劉某同行人員熊某某的證人證言,證明劉某在離開鎮衛生院,騎車拜訪其他醫院途中發生車禍。
【處理過程】
為查明真相,人社部門查閱了交警部門對熊某某所做的《詢問筆錄》?!对儐柟P錄》顯示,當天熊某某和劉某一直在一起,下午1點半劉某讓熊某某陪同到某鎮衛生院一趟,隨后兩人到摩托車專賣店去更換熊某某的摩托車車胎,換完車胎后,劉某提議一起出去釣魚,在騎車前往釣魚地點途中發生交通事故。
因《詢問筆錄》與申請人提供的證人證言不一致,人社部門及時進行了調查。經調查,熊某某表示,其證人證言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是按照劉某家屬的代理律師意見寫的。醫生吳某表示,自己只是證明劉某當天下午去醫院找過他,劉某并沒有告訴他接下來還要到其他醫院開展業務。
【處理結果】
人社部門認為劉某受到的傷害雖然是在因工外出期間,但不屬于工作原因,于2022年10月10日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劉某家屬不服人社部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向當地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綜合事故前后熊某某的筆錄來看,熊某某在交警部門做的筆錄是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且是向案外的與本案工傷認定不具有利害關系的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陳述,更具有客觀真實性,故對該份筆錄內容予以采信。同時,原告提交的證據亦不足以證明劉某事故發生時是去聯系藥品銷售事宜,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工傷的定義
工傷,是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或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地點內受到的意外傷害或職業病。工傷認定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工傷保險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此外,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事故傷害也被視為工傷。
案件分析
劉某的案例突出地展示了工傷認定中的法律爭議,尤其是在界定工作活動與個人活動的過程中。雖然劉某確實是在因工外出期間遇難,但由于其從事的是個人活動,而非工作任務,依照法律規定不符合工傷認定標準。本案表明,準確獲取和確認事故發生時的具體活動性質對于工傷認定至關重要。
如何界定因工外出期間的工作活動和個人活動?
在工傷認定中,因工外出期間的活動性質界定關鍵在于活動是否與工作任務直接相關。具體而言,職工在外出期間是否在執行單位安排的工作任務,或者是否在單位指派的工作行程中,通常是界定的基本標準。如果職工偏離了工作任務,在非工作活動中受到傷害,通常不被認定為工傷。法律規定強調,職工的自主選擇和個人決定的活動,例如旅游、娛樂等,與工作無關的私人活動不在工傷認定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