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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蘋果公司定于3月第一周舉行其年度股東大會。蘋果準備授予CEO庫克薪酬近9900萬美元(約合6.25億元人民幣)。但美國最大股東代理咨詢公司Institutional Shareholder Services(ISS)呼吁股東投票反對這一計劃。理由是對他的股權獎勵的規模和結構感到擔憂。
ISS周三在一封信中稱:“2021財年,CEO庫克獲得的股權獎勵的設計和規模令人非常擔憂……該獎勵有一半缺乏業績標準?!?/p>
據悉,庫克2021年基本工資為300萬美元,股權獎勵為8235萬美元,非股權激勵薪酬為1200萬美元,其他薪酬為139萬美元。
139萬美元的這部分薪酬補償包括庫克的定期人壽保險費用、假期支出、安保費用和個人航空旅行費用。出于安全原因,蘋果董事會于2017年實施了一項政策,要求庫克在所有商務活動及個人旅行中乘坐私人飛機出行。
得益于價值超過8000萬美元的股權激勵,庫克2021年的薪酬同比往年大幅增長。數據顯示,2020年庫克薪資總計為1477萬美元,2019年薪資總計為1156萬美元。報道稱這是庫克自2011年8月任職CEO以來首次獲得股權獎勵。
ISS認為與其它可以類比的公司相比,去年庫克的薪酬“明顯超過很多”。庫克的股權獎勵應該為7500萬美元,其中一半是純粹的任期時間獎勵。監管文件顯示,庫克的薪酬是蘋果普通員工的1447倍。而上一次ISS對蘋果薪酬提出反對意見還要追溯到7年前。
在一些公司的經營過程中,難免會出現經濟困難的情況。而這時候公司為了縮減開支,會選擇給員工降薪,從而度過暫時的困境。那么,在法律上,公司經營有困難,能夠給員工降薪嗎?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梢?,法律賦予了企業可以根據企業的發展態勢,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的權利,也就是說,可以依法視企業經營盈虧,做出相應的增減調整。
我國法律規定,在以下5中情形下,公司可對員工進行降薪。
1、背調后降薪
在背景調查中,發現工作經驗、擔任職位、實際薪資、獎勵懲罰等與簡歷或面試情況有較大出入,這種情況下,如果員工與崗位要求有較大差距,就會與之面談,是降職降薪,還是主動選擇離開,給予講明勞動合同法和公司相關規定。
2、員工違反公司紀律
雇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可按照制度進行處罰降薪。
3、調崗降薪
由于工作需要,對員工調整崗位工作,因為崗位價值不同而調薪降薪。
4、績效考核不達標
員工月度績效考核連續3個月不達標,并且符合公司薪酬管理規定之條件,對其工資待遇進行降級,從而導致其薪酬的降低。
5、經濟型降薪
由于公司經營困難,入不敷出,為了降低用工成本渡過危機,而在公司進行全員性的降薪。
要注意的是,公司降薪需向員工說明原因,并與員工協商決定;薪資中雙方已在勞動合同約定的部分,未經員工同意不得隨意調整;屬于公司制度規定的部分,符合規定條件的,公司可作出調整,但必須告知員工。
如果公司以惡意降薪逼員工主動離職的話,員工可以公司違反勞動合同為由,主動辭職,并要求公司進行賠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眾所周知,薪酬是比較剛性的,上調容易下降難。所以,降薪要很謹慎,且要考慮清楚前因后果,否則就會有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