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業資訊
INDUSTRY INFORMATION
在當前的職場環境中,有些企業認為只要員工是屬于自行辭職的,就無需支付員工未休帶薪年休假所形成的工資。那么,這樣的想法是否正確呢?我們不妨看看北京西城法院所說的這個案例。
1.帶薪年休假案例簡介
2017年8月劉先生與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9年8月,劉先生因家庭原因向公司提出辭職。辭職后,劉先生以公司未支付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等事由申請仲裁。后因不服仲裁結果,訴至法院。庭審中,公司表示,劉先生主動提出辭職,公司不應支付其當年未休年休假工資。
2.帶薪年休假案例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先生自行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不影響其主張未休年休假工資,最終支持了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3.帶薪年休假案例法官說法
享受年休假,是勞動者一項不容剝奪的重要休息權,也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只要其滿足帶薪年休假的條件就應當享受,此項權利不應因勞動者主動辭職或用人單位提出解除、終止而加以區別。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如非以上情況,用人單位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同時,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該條款規定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并未明確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的事由,即無論是哪方主動提出解除或終止,只要發生了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事實狀態,用人單位便需要支付勞動者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
所以,“員工自行辭職,企業無需支付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這種想法和做法都是錯誤,當員工滿足帶薪年休假的條件時,就可以享受假期,當然,也能在離職后向企業主張折算應休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HR一定要記住這點。
關于紅海云
紅海云是中國領先的新一代人力資源管理一體化綜合解決方案提供商,核心產品紅海HCM系統,打破傳統人力資源管理系統功能模塊數據割裂的局限,從核心人力管理、勞動力管理到戰略人才管理,涵蓋人力資源業務12大模塊,百余項功能一體化布局。并通過紅海云PaaS平臺、Open API平臺、自動化運維平臺等底層數字化配套體系的賦能,讓紅海HCM系統擁有了業內領先的靈活性和可擴展性。
迄今為止,紅海云服務的客戶已成功覆蓋華北,華東、華南、西南地區市場,已有逾千家大中型企業借助紅海產品獲得領先的人力資源管理數字化能力,廣泛分布于互聯網、地產、金融、醫藥、教育,汽車、物流、新零售等行業,包括中國銀行、保利物業、石藥集團、以嶺藥業、科興生物、中金珠寶、華宇集團、祥源控股、雪松控股、真功夫、中郵金融、影兒集團、比音勒芬、曹操出行等眾多頭部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