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業資訊
INDUSTRY INFORMATION
所謂經濟性裁員,是指企業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等情況下,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而裁減成批人員的制度。
1
企業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
企業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后果
(1)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因經濟性裁員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用人單位裁減人員之后,在6個月內又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3
企業經濟性裁員案例分析
張某等人是某公司的員工,2008年下半年起,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公司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決定采取裁員措施,擬裁減員工30人,公司領導內部確定裁員名單后,由人力資源部統一在2008年12月20日向張某等被裁減人員發出書面裁員通知,要求張某等被裁減人員在收到通知之日起最遲3日內辦理完工作交接和勞動合同解除手續。該通知發出后,便在公司引起了軒然大波,張某等人找到公司,問為什么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公司解釋道,由于此次裁員是受金融危機影響,屬于“經濟性裁員”,所以公司可以不按照以往的規定提前告知。張某等人遂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請求糾正該公司的違法解除行為。
【審理結果】
勞動監察大隊接到舉報后,經調查,查明該公司在進行經濟性裁員時,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程序,因此,其單方解除張某等人的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恢復與張某等人的勞動關系。
【專業點評】
實務中,由于企業對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存在認識上的誤區,所以,導致了實踐中經濟性裁員常常被濫用。
不少企業,如本案中的公司那樣,認為經濟性裁員是迅速批量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寶”,對于員工提出的任何異議,都以“經濟性裁員”一言以蔽之。
經濟性裁員,真的能說裁就裁嗎?恰恰相反,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利益,防止企業濫用經濟性裁員,法律對經濟性裁員設置了各種嚴格的限制條件,一方面,實體條件上,企業必須確實達到一定的困難程度或者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并且滿足裁減人數要求;另一方面,程序條件上,企業必須提前30日通知全體員工和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并且聽取員工和勞動行政部門對裁員方案的意見。
可見,對于想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而言,應當慎重地選擇和適用經濟性裁員,如果僅僅是以經濟性裁員為借口,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適用經濟性裁員,或者,雖然滿足實體條件,但未按法定程序進行,都將面臨違法解除的風險。
比如本案中,企業未按法定程序適用經濟性裁員,結果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被認定違法。
因此,企業在適用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比其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更注意對法定程序的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