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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資訊
INDUSTRY INFORMATION
女員工休產假,有的企業會給員工直接發工資,而有的企業則給員工發的是生育津貼,生育津貼和工資之間是有差額的,那么,如果生育津貼低于員工的實際工資,企業應該怎樣處理呢?
案件詳情
呂女士自2020年3月起加入某互聯網企業,任職采購經理。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其月薪為13,000元人民幣。
在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期間,呂女士休息了產假,并于2020年11月順利分娩。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于2020年12月確定,按照每月5,748元的標準發放呂女士的生育津貼。
呂女士結束產假并返回工作崗位后,向公司提出按照其月薪13,000元的標準,補發生育津貼與實發工資之間的差額。然而,公司拒絕了這一請求。隨后,呂女士啟動了勞動仲裁程序,要求補發差額。經過仲裁以及法院一審的判決,最終生效的法律文書確認公司應補發基于13,000元標準的生育津貼差額。
政策分析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調整本市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有關規定的通知》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本市女職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18年)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執行”。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則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根據相關規定,如果女性員工在產假期間領取的生育津貼低于其產假前的實際工資水平,雇主必須補齊兩者之間的差額。這一措施旨在確保女性員工在享受產假期間,其收入水平能夠與產假前保持一致。在本案例中,呂女士在產假期間領取的生育津貼計算基準低于其產假前的實際工資。因此,根據規定,公司有義務補足這一差額。
提示
對于女職工的生育生活津貼,其計算基礎是依據上一財年用人單位職工的平均工資。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于員工工資的差異性以及雇主未能如實申報職工的實際工資額,常常導致女職工在產假期間所領取的生育生活津貼低于其產假前的實際工資水平。對此,我國法律有明確的規定,要求任何造成上述差額的情況必須由雇主負責彌補,且雇主無權以任何理由拒絕支付該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已于2022年進行修訂,并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法律的修訂版中,關于此項規定的具體內容被列明于第四十八條。此項法律修訂旨在進一步明確和加強對女性權益的保護,確保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的經濟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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