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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為什么很多公司選擇15號發工資”話題沖上微博熱搜。
不少網友表示,自己也是“15號發工資”;在媒體發起的問卷調查中,“15號發上月工資”選項遙遙領先,占總參與人數的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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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不在月底發本月工資?
如果說,工資牽系著打工人的悲歡,那人類的悲歡著實并不相同。有人月初發當月工資,有人月底發上月工資,時間差可達近2個月。
有人按發薪日的不同時間段將企業分為三類:
10號之前:多為高科技公司、上市公司、外資公司、國企,福利待遇好、準時發放工資,節假日提前發放工資;
10-15號:部分A股上市公司和效益比較好的、制度比較健全的、注重管理的公司,企業流動資金充足穩定;
15號之后:多為小企業,尤其是社會服務業、勞動密集型公司,人員穩定性差,流動性大,無固定休息日和福利;
無固定時間:多為不靠譜公司甚至離職也不能按時結算,社?;靖@参幢赜斜U?。
不過,這種觀點并不完全準確,幾號發工資并不能完全反映出公司的好壞。
工資需要花時間統計和核算,越大的公司,工資核算量就越大。因此,企業普遍的做法是15號發上月的工資。
此外,有些需要計算績效或銷售提成的公司會選擇分兩次發放工資;部分公司為了節約成本讓資金的流轉更快,選擇更晚發工資。
由此可見,公司并不是越早發工資就越“好”。但對經常拖欠工資的公司,一定要擦亮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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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工資支付日期有哪些規定?
勞動法并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具體期限。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不同地區的規定也不同。
有的地區在工資支付條例里,明確規定工資支付時間范圍,單位應嚴格按照當地規定制定合理的發薪日期。
如深圳的工資支付條例明確,工資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第七日。用人單位因故不能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支付工資的,可以延長5日;因生產經營困難,需延長五日以上的,應當征得本單位工會或者員工本人書面同意,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
有地區在當地工資發放條例中,沒有明確規定工資支付日期,單位主要以勞動合同上的約定發薪日期為準,只需要保證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具體支付日期自行確定即可。
如上海市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支付工資的具體日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不得推遲支付工資;直接發放工資的,應提前支付工資。
福建省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另外關于離職員工發薪時間,大家可以參考我們之前發的這篇文章:2023年工資發放時間最新規定。(有效鏈接,可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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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按時發放工資怎么辦?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指出,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
勞動者如遇用人單位拖欠或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可采取以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①明確用人單位延遲發放工資是否經過民主程序(即經與本企業工會和職工代表協商一致)。
②如遇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依法維權。不僅可通過提起勞動仲裁和訴訟的方式來主張權利,也可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③明確離職原因,保障其日后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權益。
根據《勞動合同法》,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關系,并且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用人單位確實因為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所引起的客觀情況導致工資無法按時發放,正確的做法應該是:
① 與本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一致。主要告知無法按時發放的正當理由,就延遲發放工資取得工會或職工代表的諒解。
② 協商延期的具體期限。根據實際情況,企業應當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商定延期支付工資的具體日期。
③ 商定的延長支付工資期限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全體勞動者,這也是確保了勞動者的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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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扣工資,違法!
此外,除了拖欠工資,以下違扣工資的情況,也是我們應該知道的:
①請假扣3倍工資違法
勞動者如果請事假,則工資的計算公式為:(21.75天-請假天數)×日工資
例如:假設甲每月的工資為2175元,則日工資為2175÷21.75=100元,假若10月份甲請事假4天,則10月份甲實際工作了17.75天。因此10月份的工資是17.75×100=1775元。
②孕期女職工產檢扣工資違法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六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問題解答》中就產前檢查曾進一步解釋為,女職工產前檢查應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對在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要相應地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
③員工辭職單位扣工資違法
《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④上班遲到單位扣工資違法
勞動者肆意遲到等行為應屬于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應當有權在規章制度或企業獎懲制度中,對此類行為進行一定的處罰,以實現雙方的權利義務平等。
1982年國務院頒布施行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了企業的罰款權,然而,該條例已經在2008年1月15日廢止。
也就是說,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單位已經不能再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在規章制度中設立罰款條款了。
因此,普通用人單位無權對勞動者實施經濟罰款。
當然,如果員工遲到時間過長,企業可以扣除相應時間未提供勞動部分的工資,比如按日薪200元,以及八小時的工作時長,勞動者遲到1小時,則勞動者應拿到的當日勞動報酬,需扣除1小時的時薪25元,為1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