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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據1818黃金眼報道:王大姐在一家山姆會員商店當促銷員,前幾天收到了辭職申請表,上面寫著違紀開除。
據王大姐說,走到這一步的原因,僅僅是她想去上個廁所。她還告訴記者,雖然工作守則、合同上沒寫,但他們被要求一天工作時間只能上兩次廁所,而且必須報備。
對此,山姆會員商店杭州丁蘭店值班副總經理姚女士表示,王大姐屬于門店的第三方促銷員,跟門店沒有直接的勞動合同關系,會跟第三方的所屬公司了解具體原因,同時也會督促第三方公司按照國家的法律規定去處理。
對于員工來說,公司可以不讓員工休息嗎?答案是否定的。不讓員工休息不合法。根據相關法律的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公司不讓員工正常休息、強制加班的行為是違法的,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反映,并可以申請勞動監察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平時工資三倍的加班工資。我國法定節假日包括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法定假日期間,用人單位要安排員工加班,應事先征得工會和員工的同意,不能強行命令員工加班,除搶修、救險、救災等法定情形外,勞動者對于單位安排的強制性加班有權予以拒絕,以維護自己法定的休息權。
個別企業以勞動者不同意節日加班安排為理由,扣減工資甚至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