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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馬公司、梅賽德斯奔馳公司日前分別發布部分工廠的停產和減產計劃,大眾汽車公司也發布停產警告。梅賽德斯奔馳公司表示,受芯片短缺等影響,該公司在巴西兩家工廠的五千多名員工將被迫放假,停產日期從4月18號到5月3號。
實際上,在如今的疫情環境下,一些用人單位各出“奇招”,希冀節省成本,留存基業,再謀發展。其中,較為突出的一招表現為:尋找各種理由,強行給員工放假,并拒付工資。然而用人單位“強制放假”的“奇招”合規嗎?員工被迫放假工資怎么辦?
眾所周知,在我國,實行“按勞分配”的原則,即:勞動者獲得報酬的前提系為用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未提供正常勞動則不能獲得報酬。單就此論,用人單位“強制放假”確系“奇招”,這不僅能有效減少經營成本,為隨之而來的組合拳爭取時間,亦能弄得勞動者“啞巴吃黃連,有苦難言”。
果真如此嗎?其實不然,勞動者仍有“回招”之余地!因為用人單位一般不得“強制放假”(例外:用人單位依據2021年起施行的《深圳經濟特區健康條例》要求員工強制休假等),且在特殊情況下,勞動者即使不工作,亦可取得一定報酬。
用人單位若以停工停產為由“強制放假”,勞動者可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二條之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工資或生活費(津貼);用人單位若以業績不好、緩解矛盾等理由“強制放假”,則應視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福利,因為勞動者該期間未提供勞動系用人單位原因所致,勞動者可主張按照雙方約定的工資支付,亦可主張參照適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工資支付條例)。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存在“員工自愿無薪休假至復工”的約定,因該約定嚴重限制勞動者權利,排除用人單位義務而屬于無效約定,故于此情形下,勞動者仍可主張參照適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工資支付條例)。
不僅如此,如面對勞動者的前述主張,用人單位惡意拒絕支付工資或相關費用,則勞動者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此外,該“強制放假”期間不能抵消年假等法定休假時間,否者,勞動者亦可基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以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提供勞動條件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用人單位“強制放假”的“奇招”,被認定為變相逼迫勞動者主動離職,則因該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還可主張違法解除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