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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一直都在給大家科普繳納社保的重要性,但是最近有很多HR小伙伴咨詢:“公司最近有很多員工都不想繳納社保,可不可以讓他們簽署自愿放棄社保協議?有沒有什么風險?”
那究竟員工自愿放棄社保,用人單位可以免責嗎?一旦出事了后果由誰來負擔?
1
人社部
自愿放棄社保,違法!
其實人社部早就多次明確了自愿放棄社保是違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約定變更或者放棄。
但在我們的日常工作中經常遇到關于放棄社保這種事情,從單位角度來考慮,是為了減少成本,又或者是為了以后辭退時方便;而從個人角度來說,是為了到手工資多一些。
縱觀這幾年發生的形形色色相關的類似案例,無疑是這幾種答案:
單位為個人繳納社保和公積金,是法定義務,是強制性的,不能因為約定而免除,所以企業應當為員工補繳社保;
大家都是成年人,要對自己說的話簽的字承擔責任,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有悖誠實信用原則,法院不予支持。
而且根據人社部官方微信顯示:職工放棄繳納社保申請,不影響認定工傷。
來看一個具體案例:
案情
汪某在某清潔公司擔任保潔員一職,工作時間為7時至19時。某日,汪某上班途中駕駛電動自行車與大貨車相撞,汪某倒地當場死亡。
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汪某與大貨車司機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汪某家屬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汪某被認定為工傷。
清潔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分析
清潔公司認為,汪某曾向清潔公司提交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申請,并稱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本人自負與公司無關,因此汪某上班途中被撞致死與公司無關,不應認定為工傷。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社會保險的繳納是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因放棄而免除繳納義務。汪某在上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應認定為工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所作的認定工傷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最終,汪某被認定為工傷。
也就是說,如果員工簽訂了自愿放棄社保協議,但是員工認定為工傷,企業需要負全責。
2
單位不給交社保
“被自愿了”怎么辦?
若發生公司強制不繳社保,并逼迫員工簽相關證明的話,員工可以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投訴。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84條規定: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不給交社保,員工有權要求補繳,也可以隨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一定的經濟賠償。
同時這幾個社保繳納問題也需要HR關注:
一、員工擬定了放棄社保聲明單位還需要繳納?
需要。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實行的社會保障制度,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員工自愿起草或簽訂放棄社保的協議,本身就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所以協議無效。
繳納社保一事,用人單位不能看員工的意愿,無論怎么約定,只要沒按規定繳納,即為違法行為。
二、把社保換成現金再直接交給員工可以嗎?
不可以。這屬于無效行為,因為社保不是完全直接交給個人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2條的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p>
意思就是,勞動者也有繳納社保的義務,同樣不得無視,但凡行政部門查實,企業與個人均會受到處罰。
三、可以勸員工放棄社保增加工資嗎?
不可以。對于員工來說,社保按規定繳納是對自己負責。對于企業來說,合理繳納社保,依法承擔用人單位義務,不僅是為員工負責,更是對企業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勞動者均可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3
8月起
這樣交社保,違法
除了上面我們所說的員工自愿放棄社保,企業要承擔責任外,以下這6個誤區,統統是不合法的!企業和個人一定要引起注意,否則,可能后果很嚴重!
誤區一:試用期不用繳納社保
《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保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所以,企業在試用期間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誤區二:單位可以按最低工資繳納社保
根據《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規定:
職工上年平均工資<當地上年社平工資60%,按社平工資60%為基數;
職工上年平均工資>當地上年社平工資300%,按社平工資300%為基數;
職工上年平均工資在社平工資的60%-300%之間,按職工上年平均數為基數。
所以,最低工資標準僅是法律規定的社保繳費最低限額,不是繳費基數,按最低工資繳納社保是不合法的。
誤區三:不簽合同就不用交社保
實務中,有些用人單位會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為職工繳納社保,豈不知,勞動關系的確定可不僅僅取決于一紙合同,只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個人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社保就必須得交~
用人單位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繳納社保時,員工可以提供相關證明,證明與單位之間的用人關系。
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誤區四:上下班路上摔傷都算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才能算是工傷:
需要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上的“上下班途中”;
傷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造成的;
事故必須是“非本人主要責任”。
另外,提示: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誤區五:單位必須為法定代表人繳納社保
首先,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責任人。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公司能否為法定代表人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取決于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當公司法定代表人(又稱法人代表)與公司構成勞動關系時,應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當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時,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其不屬于社會保險的強制參保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