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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80年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發布的《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勞動者其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單位應酌情給予員工1~3天的婚喪假,如果路途遙遠可適當增加。因此,有專家提出,喪假制度應尊重公序良俗,適當延長假期。那么執行40多年的3天喪假為什么建議說需要改?
1.執行40多年的3天喪假為什么建議說需要改:喪假案例
(1)“勞動者因父親去世請假8天未獲批,強行休假后被單位辭退?!?/span>1月25日,一則發布在微博上的勞動合同糾紛案例引發輿論關注,沖上微博“熱搜”榜首。
2020年1月6日,在上海一家物業公司工作的陸云生(化名)得知父親重病,向單位主管請假8天。因公司未準假,在回安徽老家路上的他中途折返。返回上海途中,收到父親去世的噩耗,陸云生再次回家處理喪事。
待陸云生2020年1月15日返崗后,公司以連續曠工3天以上、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與他解除勞動合同。此后,陸云生與該公司產生勞動爭議,該公司做法被法院判為“顯然不當”。網友也紛紛譴責這一做法。不少人呼吁:企業規章制度既應合法也應合理,尤其當員工遇到困難時,企業應共情并給予關懷。還有專家提出,現有的法定喪假制度應該尊重公序良俗,應適當延長假期。
法院認為公司做法“顯然不當”。收到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后,陸云生申請了勞動仲裁。經審理,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5萬余元。該公司不服裁決結果,訴至法院。該公司稱,陸云生離崗后,如因父親次日去世,其依法可享有最長3天喪假,但其遲至1月15號才恢復上班,扣除法定喪假也已達到曠工3天的標準,符合辭退條件。同時,國家已設立法定喪假,超出法定喪假期的,用人單位有權根據工作需要,決定批準或不批準。
一審法院認為,公司罔顧事件背景緣由,機械適用規章制度,嚴苛施行用工管理,顯然不當。在一審法院判決其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后,該公司再次提起訴訟。
二審法院認為,回老家為父操辦喪事,符合中華民族傳統人倫道德和善良風俗,無可厚非,公司亦應以普通善良人的寬容心、同理心加以對待。最終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了該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在大多數網友看來,該公司的做法缺乏“人情味”,認為“企業管理要更柔性、注重人文關懷”“3天喪假期限應因人因事而異”,還有不少網友表示經歷過請喪假遇阻的情況,甚至有用人單位以“人已去世,回去也沒用”為由,拒絕批假。
(2)與此類案件相似,用人單位以違反規章制度為由,隨意開除員工的案例并不少見。一同登上“熱搜榜”的,還有浙江杭州一位女員工因拒絕下班后排練年會舞蹈被單位辭退。
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等。同時,用人單位以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須滿足該制度經民主程序制定、不違反法律法規、內容向勞動者明示、有充足證據證明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等條件。并且,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否則屬于違法解除。
2. 執行40多年的3天喪假為什么建議說需要改:華東教師與法律顧問看法
在華東師范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師、上海市總工會法律顧問邱婕看來,陸云生遵循了公司的請假制度,并且在得知未獲批準后立即返回,由于中途得知父親去世才又回家奔喪,這屬于事出有因,并非無故曠工。
根據1980年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發布的《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勞動者其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單位應酌情給予員工1~3天的婚喪假,如果路途遙遠可適當增加。同時,目前法律對事假沒有具體的明文規定,勞動者請事假只能與用人單位協商。
另據民法典,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邱婕認為,陸云生為父親料理后事,是基本的倫理需求,符合公序良俗。該公司將喪假嚴格限定為3天,未考慮路途遙遠及員工操辦喪事的現實需求,該規章制度不合理,違背了公序良俗的要求。
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洪桂彬律師對此表示認同?!安糠钟萌藛挝粚ο嚓P法律法規存在機械地理解和執行,認為法律規定喪假是1~3天,超出就算曠工,事假需經用人單位批準,未經批準不上班就是曠工。但這種‘法一定不容情’的做法忽視了民法典中關于公序良俗的規定,也不符合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善意行使管理權的合理期待?!焙楣鸨蛘f道。
“晦澀難懂的法條背后,更應兼顧天理人情、民俗人倫?!标懺粕话傅闹鲗彿ü訇悪颜J為,用人單位作為管理者對勞動者具有管理權,其對勞動者提出的請假申請具有審批權,然而用人單位行使管理權的邊界和行使方式應存有善意。當勞動者因具體困難請假時,用人單位對于假期審核應盡普通善良人之義務,并應尊重民俗、體恤員工。
民法典將人格權獨立成編,說明國家及法律對人的自由、尊嚴、價值、榮譽等越來越重視和關注。邱婕表示,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應體現出對人性的關懷,而不是一些單位所表現的“目中無人”。
3.執行40多年的3天喪假為什么建議說需要改:專家看法
對現行喪假規定,有專家提出質疑,認為應該與時俱進,依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洪桂彬認為,關于喪假的現行規定只有1~3天,但員工失去配偶、直系親屬是人生中最大的痛楚,除料理喪事外尚需消解沉重的情愫,倉促上崗未必有助于勞動效率的維持,更可能影響工作質量,甚至引發或導致工傷事故,對用人單位也未必有利。
從平衡利益角度,洪桂彬建議設置10天左右喪假,其中3天帶薪,7天無薪,以平衡勞動關系雙方的利益。
另外,現行喪假僅限于直系親屬和配偶,未包括岳父、岳母、公婆等關系密切的親屬??紤]到不少喪事由女婿、媳婦辦理,將岳父母、公婆排除在法定喪假之外,洪桂彬認為不符合公序良俗,有違最新民法典倡導的基本原則,亟須改革。
實際工作中,很多用人單位規定,只有親屬死亡才能申請喪假,但員工更大的訴求是在親屬去世前見上最后一面,如提前申請喪假不符合常理,申請事假又需單位批準,遭遇困境。
洪桂彬表示,與其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的前提下要求所有用人單位完全善意地行使管理權,不如明確規定家庭出現類似情況的員工可申請無薪休假。
所以,執行40多年的3天喪假為什么建議說需要改,其實原因還是比較現實的。只不過對于企業來講,可能喪假這類考勤管理假期的改革,帶來更多的是企業成本的增加,不過這也能從另外方面體現企業對于員工關懷的提升,從而增強企業團隊向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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