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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到底加班工資怎么算?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如何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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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加班工資怎么算?勞動法有規定嗎?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1)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3)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應以: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按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
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正常工作日加班費=月工資基數/21.75×150%×工作日加班時間
休息日加班費=月工資基數/21.75×200%×休息日加班時間
法定休息日加班費=月工資基數/21.75×300%×法定休息日加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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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資的計算方式
(1)包工時
包工時方式是用人單位每月固定支付員工極限加班費的方式,法定極限加班工時36小時/月,其超出部分不計算其內(注明: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則不再另算)。
用人單位采用包工時方式是由于工作量使工作時長不可控因素而所致,以此保證工作項目的完成進度,通常員工加班工時都會不低于法定加班工時。
(3)非包工時
非包工時方式是用人單位每月依照員工實際加班工時支付加班費的方式,法定極限加班工時36小時/月,其超出部分不計算其內。
用人單位采用非包工時方式是由于工作量使工作時長可控,通常員工加班工時不高于法定極限加班工時36小時/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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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如何約定?
(1)如果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于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范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以每月工作時間為20.92天和167.4小時進行折算。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于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