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業資訊
INDUSTRY INFORMATION
由于最近各地“陽”的人有點多,導致網友們很關心,萬一在上班時間不幸感染新冠算不算工傷?不上班算病假?還是曠工?工資怎么發放?怎么保障自己的合法權利?今天專家為大家帶來關于這方面的一些焦點問題,并為大家帶來詳細的解答。
在確定之前,我們先要弄清楚工傷認定的依據有哪些?
一、工傷認定的主要依據
目前我國對工傷認定的主要依據包括:
(一)法律規定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等僅規定了工傷需要認定和認定鑒定的原則,以及不應認定為工傷的排除情形,但沒有規定具體工傷認定情形?!豆kU條例》明確了工傷的具體認定情形,其第十四條規定了七種應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其第十五條規定了三種應視同工傷的情形。根據前述規定可將工傷分為兩類,即工傷和視同工傷。
(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關于工傷認定的情形,最高院出臺了諸多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應否認定工傷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23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其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是對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認定具體情形的擴展。
(三)地方性法規規定
各地出臺的地方性法規,對于工傷的具體情形的補充性規定,但地方性法規只能在地方進行適用,不能被其他地方援引作為認定工傷的依據,如《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規定等。
可見,相關法律法規對此并沒有進行統一的明確和細化,各地對于新冠肺炎疫情中感染新冠病毒的工傷認定情形也不盡相同。但可以根據具體情形進行區分和認定:
二、疫情期間感染新冠病毒能否被認定為工傷
(一)從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共同發布的《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等之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病毒或因感染新冠病毒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從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醫務人員外的公職人員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之規定,該情形可以視同工傷,故,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務人員之外的公職人員如交通、警察、工商等其他公務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感染新冠病毒的,應視同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三)從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志愿者
從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志愿者感染新冠病毒的,如果有工作單位的,也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視同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已經退休或者無工作單位的,則無法認定為工傷。
(四)從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物業公司、物流公司等企業員工
從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物業公司、物流公司等企業員工感染新冠病毒的,基于物業公司、物流公司安排的臨時性工作的性質,也是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傷害的范疇,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五)非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病毒的其他人員
對于既沒有從事新冠肺炎防控工作,又不屬于本職工作且不是志愿者的人員感染新冠病毒的不能認定為工傷。只能夠按照《企業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執行,享受醫療期等待遇,不能享受工傷停工留薪期等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