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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三孩這項政策引起了社會熱議,這也讓不少HR重新思考產假這個人力資源管理問題。假如女性產假真的延長至3年,那么加上現在的三胎政策,女性生三個孩子就有9年的產假。所以關于產假延長這項政策,究竟會給HR帶來哪些方面的延伸呢?
1.產假延長帶來的三期員工管理問題思考
在HR的管理生涯中,其實最頭疼和常見的問題就是三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員工管理。而當產假延長,那么HR就更需要處理好關于三期員工管理這個問題,畢竟三期女員工在每個企業都會遇到,而HR不能將他們拿出來特殊對待,但也需要提前做好一些規劃,畢竟如果一個部門的大部分員工都懷孕不能來上班,那么企業就很難正常運轉了。因此,HR需要事先在公司的人才梯隊建設方面做好規劃。比如企業員工的年齡結果、性比比例等。
由于法律對三期女職工的特殊保護規定,如果操作不慎就可能因為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導致無效,甚至在勞動爭議案件中敗訴。因此,HR在處理三期員工管理問題時,也需要全面姐喝法律、法規以及各個地方對“三期”女職工管理規定和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做好三期女職工管理,既要保護女職工享受“三期”權利,同時也要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利,達到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贏的結果。
2.產假延長帶來的關于遇到以三期為名義偷懶的員工問題
或者有一些HR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即有一些女員工發現自己懷孕了,就開始不按照流程隨意請假,也不和公司進行聯系,同時也不說自己是否還在企業工作,像這種情況HR該怎么處理呢?
(1)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來處理。但是我們要核實她的情況,如果確實是身體不舒服,我們可以區別對待。如果這個員工沒啥事,就是在家待著,而且提供的是假的醫院證明,我們可以按照勞動法處置。
(2)以曠工來處理。有些員工會覺得我現在懷孕了,在三期期間,企業不能把我怎么樣。前期請假了,請了2次覺得后期我也不用去上班了,也不用履行什么請假手續了。那公司都會在自己的規章制度中明確的表示:3天以上沒有請假,會按曠工處理。
只要有公示合法的制度,又有員工本人的簽字確認,就可以運用這一條款。員工沒有履行請假手續,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即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
(3)如果員工并沒有什么問題,正常履行了請假手續,前期可以用病假進行處理
最后提醒HR一點,一般員工在懷孕4~5個月之后,可能就會經常請病假。因此,HR可以建議企業針對孕期員工制定“產前修養假”等,規定在這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為原工資的x%。但是注意稅后工資不能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同時,HR也需要了解好員工的真實情況,及時反映給管理者,做好員工與企業之間的疏導工作,畢竟有些員工確實為企業做出了不少貢獻,不能因為可能實行的產假延長政策而對三期女員工進行無故解聘。要知道,這也是企業文化建設非常重要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