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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企業需要提前30天通知員工,而員工辭職也需要提前30天通知自己的公司,但有的員工非常任性,辭職的時候說走就走,這樣的情況,企業可以扣員工的工資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享有自由擇業權為維護勞動力的自由流動,法律賦予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同時,法律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了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義務。同時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明確規定,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對于那些違法違約擅自離職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追究其民事責任。
勞動者辭職的時候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應該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主要是方便用人單位招聘新人或者對崗位進行調整,避免員工突然離職致使用人單位的經營活動受影響。所以,如果勞動者未能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那這樣的做法確實有不妥,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作出補償的,但用人單位必須對勞動者辭職行為造成的損失進行實際舉證,否則,像一些用人單位面對即辭即走的員工直接扣除一個月工資的做法是不合適的,一旦勞動者進行起訴,用人單位是不被支持的。
綜上,簡單地說,《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者在離職時,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辭職造成用人單位損失應當如何賠償?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一個前提,只有勞動者給用人單位帶來損失的時候,用人單位才能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要求員工賠償,也是有限制的,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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