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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一個案例,2021年1月31日,張女士與公司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協議書約定,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公司向張女士支付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0萬多元。
簽訂協議后,張女士離開了公司,公司卻以張女士處于哺乳期,應當保護女職工合法權益為由,撤銷了雙方此前簽訂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并要求張女士重新上班。
最終,法院對于張女士的訴求予以支持,判決張女士勝訴。
女職工“三期”,即孕期、產期、哺乳期,我國《勞動法合同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對其進行特殊的勞動保護。這種特殊勞動保護體現在:
1、《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4項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p>
2、《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第1款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p>
3、《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p>
根據前述法律法規規定,女職工在“三期”期間,享有特殊勞動保護,用人單位必須遵守,否則需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當然也并非所有懷孕員工都不可辭退,懷孕不是女員工的保護傘。
因為員工懷孕,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違法解除,要付相當于2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不僅如此,還可能需要支付生育津貼,生育費用(含: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支付已繳納生育保險的有生育保險基金。
同時,要注意的是,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就算是合同到期了,也不能直接說不續簽的,就算公司不續簽,法定直接延長勞動合同期限至哺乳期結束(即幼兒滿1周歲)。
但如果有下面的情況企業也可合法解除勞動關系。
1.違反單位規章制度
《勞動合同法》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懷孕也不例外。
注意: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辭退三期女職工,用人單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規章制度設立的程序合法、規章制度在該職工入職時已經明確告知,職工有哪些具體的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以及該行為達到了“較嚴重”的程度等等。
2.試用期的孕婦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在試用期員工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單位可隨時解除和員工的勞動關系,不用進行賠償。
如果懷孕女員工在試用期能力不行,公司也可以解除關系。但是要注意了,錄用條件需要公司舉證,公司應在員工入職時就已清晰明確錄用條件。
3.孕婦有嚴重的失職行為
勞動合同法有規定,勞動者有嚴重失職行為或營私舞弊的,且給用人單位造成了重大損害,用人單位可以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這個規定對孕婦也是有約束力的。
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因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的,勞動合同無效。比如:員工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入職。
4.孕婦兼職并影響了本職工作
孕婦與其他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這個勞動關系已經嚴重影響到本單位的工作任務,用人單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可以辭退。
5.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一旦孕期、產期或者哺乳期婦女出現了法律規定的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用人單位的一方有權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也不用支付賠償金。
在實踐中,用人單位要利用上述情形合法解雇三期員工時,一定要有充分的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