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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資訊
INDUSTRY INFORMATION
面對招到能力不達標的員工,HR若準備辭退,哪些方面是必須注意的?
1
無法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
用人單位無法證明的情形歸納起來主要包括:用人單位提供的證據薄弱且無法證明員工的工作內容、無法提供績效考核或提出的制度欠缺合理性
2
未履行調崗或者培訓義務
用人單位表現為未履行調崗或者培訓程序,或者是提供的培訓的內容不是針對員工待改進事項的專項培訓,而是適用于所有員工的常規培訓、上崗培訓,或者是培訓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要求,比如僅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告知員工工作方式等。
3
未設定工作目標或設定不合理
在某案例中,對于工作人員,如果用人單位設定的目標員工根本無法完成,該結果不可歸責于員工,故不能作為證明員工不勝任工作的依據。
4
設定的考核指標不合理
這里的考核指標主要是指員工的績效考核目標,同時也包括在進行績效改進計劃過程中,用人單位設定的考核指標。
5
調崗未履行協商程序
《勞動合同法》雖然賦予用人單位在此情形下的單方調崗權,但并不意味用人單位僅需履行單方通知義務,從合理的角度,用人單位應與員工充分協商溝通,聽取員工的意見。
6
解雇“受特殊保護”的員工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對于符合第42條情形的員工不得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即便證據充分也無法行使解除權。
7
考核周期不具合理性
公司在員工轉崗后,未及時對其轉崗后的表現進行考核,后期仍以員工轉崗后仍不勝任工作為由將其解雇,缺乏合理性。
6種“特殊員工”,企業不可隨意開除!
企業雖然有權利辭退“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但是員工有以下6種情況的任意一種,屬于被“特殊保護”群體,企業都不可隨意辭退!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用人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間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比如擔任專職的工會主席、副主席或委員的;擔任平等協商代表的;員工正處于義務服兵役期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