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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東一家管理咨詢公司被爆出全體員工因未回復群內消息導致全員被罰款200元的消息。
網絡傳出的截圖顯示,在一個公司內部聊天群內,相關人員發布處罰消息稱:鑒于2022年1月10日17:56分在公司群內發布放假通知后,全員2小時內無回復,即違反企業微信使用管理辦法,公司將進行懲罰,全員罰200元?!巴w員工引以為戒,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執行,共同維護正常工作秩序?!?/p>
2月15日,該公司工作人員回應稱,處罰是根據公司條例和規章制度來的。那么,企業這種依照“家法”進行罰款處罰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企業可以對員工罰款嗎?
企業依法享有自主經營權和自主用工權,必然具有一定的處罰權,也可稱為懲戒權。
企業的處罰權最早的規定為國務院1984年頒發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廢止),條例列明了處罰的形式,主要為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兩種形式,其中行政處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經濟處罰為給予一次性經濟罰款,即罰款。
2008年1月15日國務院公布的《關于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明確規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被《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代替。
因此,行政處分轉化為企業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企業規章制度、勞動合同約定,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管理需要自主行使處分權,如警告、記過、調崗降職、解除勞動合同等,一般通過法律規定和企業規章制度呈現;企業對員工進行經濟性處罰,即罰款,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下,已然沒有法律依據的。
實踐中和理論上均認為對員工罰款,實質上是企業對員工財產(工資)的單方剝奪,而根據我國立法法和行政處罰法規定,對財產的處罰只能由法律、法規和規章設定,自然企業不享有“罰款”主體資格。
同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僅規定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違反競業限制和服務期約定等幾種特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員工承擔法律責任,均未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有罰款權利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