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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景德鎮,多名網友爆料在新天地蜜雪冰城奶茶店,一女員工剛上班就死亡。之后蜜雪冰城工作人員回應稱,女孩來了一小時后就猝死了,當時就撥打了110和120,但是并沒有搶救過來。目前事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在當前大環境下,不少企業為了自己的經濟效益,都會變相地要求員工加班,甚至 “加班時長”也會成為一條升職加薪的“考核標準”。作為員工,不加班怕得罪領導,可長期加班,又會損害自己的身體,處于進退兩難的境地。還有的員工確實是自愿加班的,因為作為異鄉人,他們深刻地認識到,只有付出比人更多的努力,才能在這個激烈競爭的時代活下去并脫穎而出。那么,如果員工在“自愿”加班的前提下,下班回家后猝死,這種情形是否屬于工傷呢?
工傷一般定義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時間內由于工作原因所造成的傷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十五條明確了工傷及視同工傷的認定條件,其中第十五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這一情形視為工傷。
也就是說,即使是加班了,但是在下班后猝死的,也不被認定為工傷。但這并沒有完全免除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如果用人單位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的構成要件,用人單位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梢钥闯?,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是需要具有過錯,同時該過錯行為與被侵權人的傷亡結果的發生具有因果關系,根據因果關系的程度來確定侵權責任的分配比例。那么過錯和因果關系到底該怎么判定呢?在這個“證據為王”的時代,當然是“誰主張,誰舉證”,重事實看證據。
通過類案研究,如果勞動者死前身體健康且無其他異常,那么用人單位一般會承擔30%--40%的責任;如果勞動者死前身體狀況異?;蛘呤怯捎谄渌虻慕槿牍餐瑢е骡澜Y果,那么用人單位一般會承擔15%--20%左右的責任;如果勞動者的死亡可以被證明確實是由其自身原因造成的,那么用人單位可以不承擔責任。
賠償的總額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來計算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