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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企業年金繳費與納稅處理,相信有很多HR還是不太理解。下面看看中國人壽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紹白是怎么說的吧!
1.企業年金繳費處理
(1)核心政策依據
《企業年金辦法》(人社部令第36號):
“第十五條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8%。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2%。具體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一方協商確定。職工個人繳費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2)單位繳費的具體方式與分配1、企業年金方案與企業年金方案范本
關于企業年金單位繳費(企業繳費)的具體繳費方式與分配,由企業年金方案規定,是企業年金方案的核心內容。為指導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建立規范的企業年金方案、便于提高人社部門方案報備的工作效率,同時,也便于規范各年金管理服務機構的工作,人社部多年來一直高度重視企業年金方案的管理工作,早在2005年發布的《關于企業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5號)中,就制訂了專門的“附件5:企業年金方案指引”,之后,又逐步完善;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年金方案備案工作的意見》(人社廳發〔2014〕60號)中明確提出統一企業年金方案(實施細則)范本的要求,并以文件附件的形式,提供了企業年金方案范本和企業年金方案實施細則范本,要求各地人社部門要指導用人單位按照統一的范本制定企業年金方案(實施細則)。2017年底,為了適應《企業年金辦法》(人社部令第36號)的出臺,發布了《企業年金方案(實施細則)范本》(2018版)。2020年底,為適應近兩年國家相關部門關于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等政策的推進,人社部在總結十多年行業經驗的基礎上,參照國資委、財政部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政策,對2018版方案范本進行了進一步修訂,并發布上《企業年金方案(范本)》(2021版)。
2.企業年金方案范本(2021版)與2018版的要點比較
比較《企業年金方案范本》2021版和2018版,我們會發現,其中變化最大的就是關于“單位繳費及分配”的規定,在2018版中,“第十二條單位繳費及分配”,規定了3種可選擇方式,而2021版中則有5種方式,不僅為契合近兩年中央及國資委等部門對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的政策要求而增加了“方式:4”,而且還增加了企業可以另行制訂的“方式5:(其他方式)”。
具體的:
(1)2021版的“方式1:單位年繳費總額不超過本年度、上年度工資總額的%;下屬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實施細則中明確具體繳費比例及分配辦法”,該方式系新增加,為集團型企業制訂集團年金方案專用,實現了方案范本與實施細則在同一范本內的統一。同時,與2018版范本中對“單位繳費總額為年度工資總額的……%”中的“年度”不同,2021版增加了“本年度、上年度”的選項,實際上是在2018版“年度”的基礎上,增加了“上年度”。同樣,這一情況在后面的3個方式中都同樣增加。具體為什么要做這樣的選項增加,原因我們不得而知,可能是為了給部分感覺本年度工資總額尚未確定,無法預計繳費預算的企業一種確定性吧;但是,在實際工作中,有些企業如果選擇了“上年度”卻可能導致許多難以解決的問題(后文詳述)。
另外,2021版方案范本同時在備注中明確“集團公司企業年金方案中,單位繳費比例可以為范圍,單位繳費分配辦法也可僅作原則性要求,由各下屬單位在實施細則中明確具體比例和單位繳費分配辦法?!?/span>
(2)2021版的“方式2:單位繳費分配至職工個人賬戶的金額為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的%,單位繳費總額為單位為參加計劃職工繳費的合計金額。經測算,方案實施第一年企業繳費為本年度、上年度工資總額的%”;這一方式系由2018版的“方式1”充實而來,在2018版基礎上,對工資總額增加了“本年度、上年度”的可選內容。但是,由于2021版和2018版相比調整了個人繳費與單位繳費出現的順序,所以,2021版的第十一條的方式二里的“單位繳費分配至職工個人賬戶的金額為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的%”就產生了“職工個人繳費基數”尚未定義的問題。而2018版的第十一條是個人繳費,第十二條是單位繳費及分配,且在第十一條里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進行了定義。當然,這是個小問題,可謂瑕不掩瑜吧。
類似的,2021版的“方式3:單位年繳費總額為本年度、上年度工資總額的%,按照參加計劃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的%分配至職工個人賬戶,剩余部分記入企業賬戶”,系由)2018版的方式2充實而來,對單位年繳費總額增加了“本年度、上年度”的可選內容。
(3)2021版的方式4是此版調整最大的內容,相較于2018版的方式3,有重大變化。其具體內容表述為:
“方式4:單位年繳費總額為本年度、上年度工資總額的%,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的%分配至職工個人賬戶,剩余部分記入企業賬戶,用以對本單位建年金后年內退休且退休時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單位繳費部分及投資收益積累額達不到本單位建立年金前自行發放的養老性質補貼標準的職工的補償。
補償資金發放辦法為:“企業賬戶補償資金完成積累后,單位調整單位繳費分配辦法,履行本方案第三十二條規定程序后實施”。并且,在針對“退休時企業年金個人(4)賬戶中單位繳費部分及投資收益積累額”的批注中,明確“含本人在以前單位的企業(職業)年金單位繳費(包括補記的職業年金)及投資收益積累額”。以及對“本單位建立年金前自行發放的養老性質補貼標準的職工”的批注中,明確了“企業可設置其他合理的限制性條件”。
(4)與2018版范本中的方式3比較,我們可見2021版的方式4,不僅對單位年繳費總額增加了“□本年度、□上年度”的可選內容,而且,更重要的是明確補償繳費的對象與標準是“用以對本單位建年金后**年內退休且退休時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單位繳費部分及投資收益積累額達不到本單位建立年金前自行發放的養老性質補貼標準的職工的補償”——這是完全契合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通知》(廳字【2019】19號,下稱19號文》、《關于中央企業規范實施企業年金的意見》(國資發考分【2018】76號,下稱76號文),以及《財政部關于印發國有金融企業年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9】91號,下稱91號文)的要求。
同時,在2021版方式4中,還對應的取消了原2018版方式3中的“為對本計劃建立時臨近退休職工的補償性繳費”,以及“補償范圍為:”、“補償繳費分配辦法為:”、“補償繳費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方式為:”等內容,并增加了“補償資金發放辦法為:”的必填內容——這同樣,也契合了19號文和76文、91號文中關于“補償繳費原則上不得一次性領取”,以及國資委關于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有關問題解答中“補償費分配僅適用企業實施企業年金初始之日參加企業年金的職工,實施企業年金后新加入的職工,包括新招聘、新調入等人員,原則上不再享有補償費分配”的規定。
(5)其次,與前述相關調整相呼應的,2021版調整2018版中的“補償結束后,單位調整單位繳費分配辦法”的說法,改為“企業賬戶補償資金完成積累后,單位調整單位繳費分配辦法,履行……后實施”;當然,也順應前述“含本人在以前單位的企業(職業)年金單位繳費(包括補記的職業年金)及投資收益積累額”批注的、以及國資委“補償費分配僅適用企業實施企業年金初始之日參加企業年金的職工,實施企業年金后新加入的職工,包括新招聘、新調入等人員,原則上不再享有補償費分配”的規定,取消了2018版中“列入補償范圍的職工,根據組織安排在集團內部單位調動的,原單位對其個人賬戶補償辦法為:”的內容。
最后,2021版范本在前述調整的基礎上,還額外增加了“方式5:(其他方式)”,由企業根據相關政策結合自身情況另行制訂。
基于以上所述情況,針對2021版企業年金方案范本中的第十一條,“單位繳費及分配”的方式4中的“用以對本單位建年金后**年內退休且退休時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單位繳費部分及投資收益積累額達不到本單位建立年金前自行發放的養老性質補貼標準的職工的補償”中的“**年”,應該按以上政策規定精神,由企業按實際測算情況填寫,不應再受過往習慣中執行的臨近退休或距離退休不超過10年的限制。當然,對于企業年金方案中的實施補償繳費的期間,則應符合76號文以及91號文的規定,即“過渡期補償繳費,是指國有金融企業設置一定的過渡期,在此期間對中人給予的補償性企業年金繳費”,以及“補償繳費可以采取加速積累或一次性補償的方式予以解決,過渡期原則上不超過10年,補償繳費原則上不得一次性領取?!钡纫幎??;蛘?,企業可以按以上政策精神及企業實際情況,經上級主管部門(國資委或企業集團)同意后,另行制訂“方式5”,并向人社部門履行備案手續。
3. “上年度”與“本年度”的選擇
前文提到,2021版方案范本中,在4個繳費方式里都將2018版的“年度繳費”調整為“本年度、上年度”的選項(記得在2018版出來時,我們就“年度”的具體含義向人社部相關主管部門詢問時,回答是“既可以是本年度,也可以是上年度”),但是,每個企業在制訂年金方案中,具體究竟是選擇“上年度”,還是“本年度”,其實還是有些要考慮的問題的,結合實際工作,建議最好都選擇本年度。特別是如果企業的人數或工資總額在不同年度間變化較大,則建議必須選本年度。
原因很簡單,舉例來說,一個企業,去年職工10人,工資總額100萬元;今年職工增加為15人;每名職工工資都是10萬元/年。如果將年金方案中第十一條“單位繳費及分配”選擇方式3,即“單位年繳費總額為□本年度、R上年度工資總額的8%,按照參加計劃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的8%分配至職工個人賬戶,剩余部分記入企業賬戶”;如果“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為職工本年度工資,則顯然會出現矛盾,即“上年度工資總額”(100萬元)的8%僅為8萬元,低于15名職工的年度工資8%的12萬元,即單位繳費不夠向職工個人賬戶分配的情況。
另一方面,如果這個企業的本年度工資下降了,比如下降到80萬元,又會發生單位如果仍按上年的工資總額100萬元的8%繳費(8萬元)的話,則會超過《企業年金辦法》規定的年度工資總額8%的單位繳費上限(6.4萬元)。
總之,無論如何,如果選擇“上年度”,則除了極少數的人數和工資都穩定的單位外,都會發生一些不匹配或矛盾的情況。所以,我們建議企業在制度年金方案時,最好選擇“本年度”,以確保避免上述問題。同時,在每月的實際繳費中,最好參照社會保險的繳費辦法,按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老人、新人)處理前期的年金繳費(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總額的月平均數作為本年度月繳費基數,其中:新進本單位的人員以職工本人起薪當月的足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參保單位以本單位全部參保職工月繳費基數之和作為單位的月繳費基數),在年度結束后,再根據單位本年度工資總額,按企業年金方案規定的標準與比例進行調整,確保既用足政策、保障企業與員工的權益,又不超過政策的上限或產生稅務問題。
(1)企業年金的個人繳費
根據《企業年金辦法》的第十五條,我們可以得知企業所有職工的個人繳費之和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2%,這個數字應該是參加企業年金的個人繳費之和的上限。具體到每個職工,具體的繳費究竟如何確定呢?
《企業年金方案范本》(2021)版第十二條個人繳費的內容為:
方式1:職工個人繳費為本人繳費基數的%,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為。
方式2:職工個人繳費為單位為其繳費的%;
方式3:(其他方式)?!?/span>
可見,對于職工參加企業年金的個人繳費并沒有像前述的單位繳費那樣有具體的限制,可以有多種選擇。這里,還需要參考的政策文件包括《國務院國資委關于中央企業規范實施企業年金的意見》(國資發考分〔2018〕76號),以及《財政部關于修訂《國有金融企業年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9】91號)中的關于“職工個人繳費不低于企業為其繳費的四分之一,以后年度逐步提高,最終與企業繳費相協調”的相關要求。具體的,對照2021版方案范本,我們以方式一為例來細說下:
“方式1:職工個人繳費為本人繳費基數的%,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為”。
這里,首先的問題是“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看到這個詞,我們首先可能會想到的是“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社?;鶖担?,以及《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文)中的“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其實,在2021版(包括2018版)方案范本中,企業年金“職工個人繳費基數”都沒有要求必須是或參照以上的兩個“基數”,而恰恰相反的,正如同前面的單位繳費基數一樣,在實際工作中,我們一般會建議以“職工本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職工個人繳費基數。同樣,在實際操作中,也同前述的單位繳費一樣,按參加職工社保繳費的規則,先按社保繳費基數及確定的比例按月繳納,到年末,再根據全年度工資收入情況進行調整。
當然,在這里,要提醒的是,以上提到的職工個人繳費基數和后面所談的財稅【2013】103號文所規定的職工企業年金個人繳費的基數與上限則不是一回事,須加以區別。
(2)企業年金繳費的相關稅務處理
單位繳費
①實務。企業年金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企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②依據?!镀髽I年金辦法》“第四條:企業年金有關稅收和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蛾P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③舉例。如某企業2020年度工資總額1200萬,企業所得稅率為25%,企業年金企業繳費比例為年度工資總額的8%,即1200×8%=96萬元,其中,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的金額為:1200×5%=60萬元,而超過的部分:1200×(8%-5%)=36萬元,須按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36×25%=9萬元。
特別注意的是,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企業年金繳費不是企業年度工資總額的一部分,而是企業在核定的年度工資總額之外,又能為員工提供一份長期補充養老福利,所以,對受年度工資總額控制的國有企業而言,其對員工好處是不言自明的。
(3)企業年金繳費階段的個人相關稅務處理
①實務。企業年金單位繳費(企業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②依據?!蛾P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繳費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a.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準,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以下統稱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要注意,根據《企業年金辦法》(人社部令第36號)的規定,“企業當期繳費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的最高額與平均額不得超過5倍。
b.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c.超過以上兩項規定的標準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d.企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③舉例.某企業2020年度工資總額1200萬元,根據該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單位繳費比例為本年度企業工資總額的8%,按職工個人繳費基數6%記入個人賬戶,其他部分記入企業賬戶;職工個人繳費基數是職工本年度月平均工資;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基數的4%。該企業所在地的設區市2019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8000元,該企業員工張三和王二2019年的月平均工資分別為5000元和25000元;2020年2月的工資分別為6000元和28000元。假設該企業的單位繳費分配符合高平差不超過5倍的要求。
則,對張三和王二而言,其2020年2月個人賬戶中單位繳費部分分別為:6000×6%=360元和28000×6%=1680元,個人繳費部分分別為:6000×4%=240元和28000×4%=1120元。以上單位繳費在劃入張三和王二的個人賬戶時,張三和王二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是,王二的個人繳費,卻因超過了103號文規定的“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即:8000×3×4%=960元,所以,不能完全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超過的:1120-960=160元須計入當期所得,扣除個人所得稅后繳納(當然,至于這個160的稅后繳費,在將來領取時是否還需再一次納稅,則是后話了)。
4.年金投資運營相關稅務處理
(1)實務
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2)依據
《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3)舉例
如職工參加企業年金計劃,扣除相關費用核算后,凈值為A,其中A=B+C,B為企業和個人繳納部分,C為投資收益。個人對C暫不繳納所得稅。
5.年金領取的相關稅務處理
(1)實務
領取時需要繳稅。
(2)依據
《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
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的,不并入綜合所得,全額單獨計算應納稅款。其中按月領取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季領取的,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按每月領取額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年領取的,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個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個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余額,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對個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
《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個人領取年金時,其應納稅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繳。年金賬戶管理人應及時向托管人提供個人年金繳費及對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明細。托管人根據受托人指令及賬戶管理人提供的資料,按照規定計算扣繳個人當期領取年金待遇的應納稅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3)舉例
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企業年金時,全額單獨計算應納稅款,不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如2019年退休人員按年領取企業年金16萬元,退休按年領取或因個人死亡、出國定居而一次性領取的,適用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適用稅率為20%,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160,000×20%-16920=15080(元)。如2019年退休人員按月領取企業年金13333.33元,按月或按季領取以及其他原因一次性領取的,適用換算后的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適用稅率為20%,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為13333.33×20%-1410=1256.67(元),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為1256.67×12=15080(元)。個人領取年金應由委托人代為發起,其應納稅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繳。
企業年金的繳費與納稅處理是企業年金計劃健康運作的重要內容,無論對建立企業年金的廣大企業與職工,還是對各個年金管理機構,都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規處理,才能保障企業年金的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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