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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產假后,難產假和計劃生育獎勵假還要再次申請嗎?相信這不僅是女職工們想問詢問的問題,同時更是HR想要解決的問題,下面我們跟隨深圳人民法院進行深度解讀。
1.生育獎勵假基本案情
關于鄒某的產假工資,深圳市某電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公司在仲裁中主張,鄒某在產假開始時,已經向X公司請了45天的產假,但期滿后沒有再次請假,也沒有回到公司上班。
X公司以鄒某沒有續假,也沒有回來上班,已經自動離職為由,不支付其產假工資
2.生育獎勵假裁判要點
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2019)粵0307民初13024號民事判決】一審判決)X公司支付鄒某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3月2日產假期間工資29750元、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間正常工作時間工資3789元。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鄒某與X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的權利義務均應受勞動法律法規的保護和約束。本案爭議的焦點是X公司是否應向鄒某支付產假工資。
X公司知悉鄒某生育的事實,也同意鄒某休產假。根據鄒某在一審中提交的出生醫學證明、手術記錄單、分娩記錄等證據,可以認定鄒某屬于難產(即剖腹產),其生育也符合法律規定,因此,鄒某依法應享受難產假和計劃生育獎勵假。因產假作為法定假期,其時間是由相關法律法規直接作出規定,因此,在X公司確認鄒某休產假的前提下,鄒某應享受的產假期間是確定的,無需再次申請。
同理,鄒某應享受的產假工資也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在鄒某休產假的事實無異議的情況下,即使鄒某產假期滿后沒有回到X公司上班,X公司仍應向鄒某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因此,X公司以鄒某沒有續假,也沒有回來上班,已經自動離職為由,不支付其產假工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見,員工除基本產假天數外,依法應享受難產假和計劃生育獎勵假。因產假作為法定考勤管理假期,其時間是由相關法律法規直接作出規定,因此,在公司確認員工休產假的前提下,員工應享受的產假期間是確定的,無需再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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