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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作為掌握人力資源管理領域的管理者,是否知道在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中,其實提倡晚婚晚育。同時,為了鼓勵更多人加入晚婚晚育的隊伍,各省市在婚假、產假方面都做了相應的增加。那么國家法定晚婚晚育產假多少天呢?
1.晚婚晚育產假多少天
已婚婦女年滿24周歲初育的為晚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女職工產假應不少于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晚育條件,除基本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實行純母乳喂養的女職工增加一個月產假。正常產假90天+晚育獎勵產假30天+難產假15天,一般生一個小孩的且是晚育和難產的,也就是135天了。
2.晚婚晚育產假工資發放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61條、第62條、第63條、第73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哺乳期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和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第7條、第8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
3.晚婚晚育產假工資領取信息
女職工產假期間一般不從單位領工資,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貼,有多長產假,就領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貼。
(1)從業生育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滿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的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
(2)從業生育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不滿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本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有的地方已經取消了晚育假,并延長了產假,所以HR需要再根據地區來查看關于晚婚晚育的產假信息。事實上,作為一名在人力資源管理領域專業的HR,不僅要了解與企業有關的國家政策,同時也需要去跟蹤當前所了解的政策是否已經做出了新的改變。此外,HR對于自身管理領域相關的政策以及法律法規,也需要重點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