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業資訊
INDUSTRY INFORMATION
試用期,屬于企業與勞動者之間對彼此考察的時間。不過HR你知道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嗎?勞動法對試用期辭退如何規定?下面就來給大家詳細講解。
1
試用期被辭退可要求補償/賠償的情形
違法解除試用期員工情形
在試用期中,用人單位證明勞動者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紀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法定解除情形時,才能合法解除試用期員工,否則,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若違法解除,勞動者有權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違法解除的補償/賠償標準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因用人單位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并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本人。若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
試用期被辭退無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愿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于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于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