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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USTRY INFORMATION
對于病假這類人力資源管理問題,部分HR除了不能清晰分析病假情況是否屬實外,對于病假工資支付標準也是懵懵懂懂。所以,今天為HR們準備了關于17個省市病假工資支付標準,有些省市對其還有一些特殊規定,希望HR可以認真閱讀。
不過,在了解具體病假工資支付標準之前,我們先來看看關于醫療期與病假之前的差別。
1.病假與醫療期的區分
(1)病假:指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醫療機構檢查、出具證明并獲本公司主管部門或領導的批準,停止工作治療疾病或休息的假期。期限區分:原則上沒有時間長短限制,但超過員工對應的醫療期期限的,是否批準取決于單位。
(2)醫療期:指用人單位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公司不得因此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期限區分:注意!醫療期期限并不是員工在公司任職期間享受的一次性權利,而是有一定的計算周期。
如:員工從 2019 年 4 月 10 日開始休病假,醫療期為 3 個月,則從 2019 年 4 月 10 日至2019 年 10 月 10 日期間,員工可累計享受 3 個月的病假時間。從 2019 年 10 月 11 日起,員工還可以再度享有 3 個月的醫療期。
2.全國17省市病假工資支付標準及特殊規定
(1)北京文件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生效日期:2007.11.23)第二十一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大家注意,北京的政策是無論在醫療期內或超出醫療期,病假期間都要支付工資。)
(2)山東文件
①山東省勞動廳《轉發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魯勞發〔1995〕67號)第一條: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由企業發給本人工資的70%的病假工資;累計超過180天的,發給本人工資的60%的疾病救助費。
②《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施行日期:2006年9月1日,第二十六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3)廣東文件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實施日期:2005.5.1)第二十四條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4)深圳文件
《深圳市工資支付條例》(2009-7-30)第二十三條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醫療,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60%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的80%。
(5)浙江文件
浙江省勞動廳《關于轉發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浙勞險〔1995〕231號) 二、關于病假工資的計發問題。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病假在六個月以內的,按其連續工齡的長短發給病假工資。
其標準為:連續工齡不滿十年的,為本人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物價生活補貼,下同)的百分之五十;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六十;連續工齡滿二十年不滿三十年的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連續工齡滿三十年以上的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職工因病或因工負傷;連續病假在六個月以上的,按其連續工齡的長短改發疾病救濟費。其標準為:連續工齡不滿十年的,為本人工資的40%;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為本人工資的50%;連續工齡滿二十年不滿三十年的,為本人工資的60%;連續工齡滿三十年以上的為本人工資的70%。
(6)天津文件
《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施行日期:200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7)陜西文件
《陜西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施行日期:2004年10月1日,第二十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的70%支付病假工資,但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8)安徽文件
《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施行日期: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二條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約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傷假工資。病傷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9)廣西文件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施行日期:200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條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工傷津貼。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10)河北文件
《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施行日期:2003年2月1日,第二十二條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在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11)遼寧文件
《遼寧省工資支付規定》施行日期:2006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
(12)吉林文件
《吉林省企業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施行日期:2007年10月29日,第二十四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規定醫療期內,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13)內蒙古文件
《內蒙古自治區勞動者工資保障規定》施行日期:2007年7月1日,第二十條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規定的治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勞動者病假期間的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14)江蘇文件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施行日期:200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且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分配制度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15)湖南文件
《湖南省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辦法》施行日期:200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條 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傷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傷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16)江西文件
《江西省工資支付規定》施行日期:2007年7月1日,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在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傷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病傷假工資,在扣除其本人按照規定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其他費用之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17)上海文件(不論是否超出醫療期,都支付)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病假工資計算的公告》【實施日期:2004.11.01】。員工連續病假6個月以內的,病假工資按如下標準支付:
①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④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⑤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當然,除了以上所提到的信息外,還有其他省市的病假工資標準并沒有完全整理出來,這需要HR再去進行相對的了解和分類。那么,由于病假是人力資源管理中的重要一環,它不僅關聯著企業員工的考勤、薪酬等問題,同時還與企業是否會因此遭受仲裁息息相關,所以HR在處理這個問題時,需要積累更多的法律信息和企業制度信息,確保在權限范圍內做好病假管理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