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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資訊
INDUSTRY INFORMATION
在一些人力資源管理機構中,經常會接受某些企業HR關于員工請病假如何支付工資、醫療期屆滿接觸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哪些費用等資訊問題,而這些問題會涉及到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或醫療補助費的概念。但是,這三個名詞具體是什么法律含義,很多HR都搞不清楚。
為此,今天為HR們普及這三個名詞的法律含義,讓HR能擁有更好的邏輯思維來處理相關問題。
1.病假工資
病假工資,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而缺勤期間支付的工資待遇。一些地方規定中,也稱之為病傷假工資。
病假工資的概念,見于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該文件第五條規定:“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span>
關于病假工資的計發標準,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span>
2.疾病救濟費
相信大家已經注意到,在上述幾個規范文件中,除病假工資外還同時出現了疾病救濟費的概念。那么,疾病救濟費是不是區別于病假工資的一項單獨費用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2月26日實施)第十三條乙款規定:“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時,其停止工作醫療期間連續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病傷假期工資,其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六個月以上時,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時止。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边@里的“病傷假期工資”即我們所說的病假工資;“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即為疾病救濟費。
可見,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不超過6個月的,企業支付的待遇叫病假工資;超過6個月的,改為支付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實際是一回事,只是因為支付對應的時間段不同,才出現了兩種稱謂(有些地區支付標準也有所不同)。
一些地方的規定則明確體現了上述說法。原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滬勞保發[95]83號)第四條明確規定:“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span>
我們注意到,在有些地區規定中,則統一使用病假工資的概念,不再提疾病救濟費的說法。
3.醫療補助費
醫療補助費,是指在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由用人單位在經濟補償之外向勞動者支付的用于其繼續治療的費用(請不要和工傷保險待遇中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混淆)。
醫療補助費的概念,最早出現于《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現已廢止),該辦法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贾夭『徒^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span>
那么,HR們,現在您弄清楚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補助費的概念了嗎?相信你們讀完這篇文章后,應該能清晰識別這三個不同的名詞,從而在處理人力資源管理問題上更加得心應手,同時也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行為操作,降低隱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