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業資訊
INDUSTRY INFORMATION
為保障和維護女性職工在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過程中的合法權益,根據《天津市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津政辦發〔2016〕99號,以下簡稱《規定》)等相關規定,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定了有效期為5年的天津市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實施細則。那么,2021年這項細則是否發生改變了呢?事實上,2021年天津市生育保險規定細則還是不變,那HR有什么需要再繼續關注的呢?這些對于人力資源管理是否有更大的作用呢?
1.HR需注意的生育保險繳費信息
(1)已經參加養老、醫療、工傷和失業保險的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社保經辦機構直接辦理生育保險登記,用人單位不再另行辦理登記手續;
(2)用人單位中斷繳納職工生育保險費,并在三個月內足額補繳費用的,從終端繳費之月起計算職工生育保險待遇;超過三個月補繳費的,從辦理補交費用手續并正常繳費次月起計算職工生育保險待遇;對于未補繳職工生育保險費的,從中斷繳費當月起,停止享受職工生育保險待遇。
(3)對于同時參加職工生育保險和居民生育保險的參保人員,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優先記入職工生育保險。在一次妊娠周期內,參保人員所發生的產前檢查費,按照職工生育保險和居民生育保險對應的限額支付標準分別計算,不重復報銷。
2.HR需注意的生育保險支付范圍
(1)“按照規定應當由職工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①嬰兒發生的各項費用;
②超過定額、限額標準之外的費用;
③妊娠期間因保胎實施期待療法發生的醫療作用;
④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發生的醫療費用;
⑤在境外(含港、澳、臺地區)發生的產前檢查費、生育醫療費和計劃生育手術費;
⑥本人要求的特需項目所發生的費用;
(2)“生育津貼”是指參考女職工按國家規定在享受差價期間應獲得的工資性補償。女職工按照本市生育登記制度辦理生育登記后,可享受生育津貼待遇。女職工持有異地生育登記憑證的,須經本市現居住地或其用人單位所屬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蓋章確認后,申報生育津貼待遇。
(3)女職工生育嬰兒并按規定開具《出生醫學證明》的,在享受98天產假期間生育津貼的基礎上,增加30天生育津貼;
3.HR需注意的生育保險結算管理
(1)參保人員在本市就醫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實行即時聯網結算。對于因特殊情況發生墊付生育醫療費用的,由用人單位于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次月起12個月內,統一向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進行申報。
(2)參保人員在異地發生的產前檢查費、生育醫療費和計劃生育手術費,先由個人墊付,由用人單位于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次月起12個月內,統一向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進行申辦。費用的審核及支付標準,按照本市生育保險規定執行。具備異地就醫聯網結算條件的地區,可實行異地就醫聯網結算。
4.HR需注意的生育保險就醫管理
(1)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由社保經辦機構依法責令補繳。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補繳造成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損失的,由用人單位依法予以賠償。
(2)因職工流動而發生的生育保險待遇按以下辦法銜接:首先,職工從未參保單位流動到已參保單位,在原單位發生的產前檢查費、生育或終止妊娠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費,由原資金渠道解決。轉入新用人單位之日起所發生的產前檢查費、生育或終止妊娠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產假剩余天數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計發。
其次,職工已從參保單位流動到未參保單位,轉入新單位前發生的產前檢查費、生育或終止妊娠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已休產假天數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標準計發。轉入新單位后發生的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3)按照規定已預留生育保險費的,生育女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按照預留生育保險費標準給予支付。終止妊娠女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給予支付。
以上就是關于《天津市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實施細則》的相關內容,相信不僅僅是對HR,更是對企業有著重要作用。不過,雖說這項細則的有效期是5年,但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的變化,2021年天津市生育保險相關規定會發生改變也是不一定的,因此,實時跟進國家政策,才是做好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業務的重要步驟,也是HR提高自身能力更好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