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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人群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權利,那如果個人與企業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這樣的情況能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呢?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這種解除合同的方式在現代職場中頗為常見,尤其是在雙方都希望友好分手的情形下。另一方面,失業保險金則是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旨在為失去工作的人員提供經濟幫助。通常情況下,只有滿足一定條件的失業人員才能申請失業保險金。
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包括哪些?
第一,申請失業保險金的人員必須符合一定的參保繳費期限要求,通常需要在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至少一年。
第二,申請者必須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這意味著勞動者在失去工作時并非因為自己的主動選擇,而是由于某些客觀原因。
第三,不同的繳費年限對應著不同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繳費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12個月;繳費滿5年不足10年的,期限為18個月;繳費滿10年以上的,期限為24個月。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具體情形包括哪些?
法律明確規定了一些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情形,包括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消亡、用人單位因經營困難解除合同等。此外,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如欠薪或未繳社保,導致勞動者主動解除合同,也符合非因本人意愿的標準。在這些情形中,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被認為是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條件,因其通常是由用人單位發起并與勞動者協商達成的結果。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能否領取失業保險金?
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
綜上所述,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在法律上是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然而,具體的申領結果可能受當地政策影響。因此,勞動者在協商解除合同前,充分了解自身的權益和失業保險金的申領條件。同時,保持相關談判和協議的記錄,以備日后可能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