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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
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那么滿足什么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有資格領取失業金呢?
1
失業金領取條件
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金:
1.已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條件1和條件3都很好理解,這第2點“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情形究竟有哪些,可是困擾了不少小伙伴,一起來看看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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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情形
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社部第13號令)第十三條規定,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情形包括:
一
勞動合同終止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
二
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一條進行經濟性裁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四
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
五
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六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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