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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據報道:上海一員工給上司發了“求加薪”郵件,結果加薪不成反遭公司辭退!理由是:違反薪酬保密制度!員工不服:同事的薪酬是我推算的,不是詢問得知的!
事件回顧
2013年12月9日,馬某進入上海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的第一份勞動合同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隨后雙方續簽,并約定:勞動合同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止,適用不定時工作制,并對員工手冊均予簽字確認。
2016年11月16日,馬某向其上級發送電子郵件,稱某位同事年薪約為33萬元,離職補償為30萬元;而自己的年薪約為26萬元,與其他員工比,中國區大客戶經理的薪資在所在地區是最低的。
2017年2月27日,公司向馬某出具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載明:據公司員工手冊1.8條規定,馬某違反公司工資保密制度,向他人詢問、討論工資情況;2016年間馬某經常遲到早退,主管多次要求其遵守公司紀律,其卻以各種理由不服從。2017年1月以病假為由再次遲到,公司要求其提供病假單,拒不服從。因此,馬某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決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上述解除決定已經工會同意。
馬某不服,認為公司在員工手冊中規定了薪酬保密制度,其規定排除了勞動者合法權利,限制了同崗位員工的知情權,違反了同工同酬的工資分配原則。2016年11月16日向其上級發送郵件的目的是增加工資,郵件中其只是表示薪酬與工作不匹配,并對同屬于上級的另一名員工的薪酬進行了推算,沒有任何泄露其他員工隱私的惡意,故其沒有違反薪酬保密制度,此后公司也沒有及時處理,相反與其續簽了勞動合同。直至2017年2月27日公司突然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至于經常遲到早退,馬某表示,在2015年6月其升任大客戶經理后即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公司不要求打卡考勤,無須每天出勤或坐班,其前往醫院就診也無義務向公司申請病假。
2017年5月8日,馬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報銷費用、退工費等共計18.5萬余元。
仲裁裁決,對馬某請求均未支持。其不服,起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員工發送的郵件違反了薪酬保密制度
公司系合法解除
一審
經法院審理認為,首先,員工手冊有關薪酬保密系有規定,實行嚴格的工資、獎金保密制度,違反即視為嚴重違紀,公司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馬某此前也從未提出異議。2016年11月馬某自行發送的郵件中列舉本人及其他員工的薪資情況,確存在違反規定情形。用人單位采用薪酬保密制度,在保護員工隱私、防止員工相互攀比、減少員工沖突流失、便利企業管理上確有優勢,在合理范圍內法律應予尊重,訂約雙方當受此約束。
其次,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時必須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勞動者亦有義務接受企業管理,當然包括考勤、請假管理。本案因不定時工作制涉爭,不定時工作制僅指員工的上下班時間較靈活,工作日可不受固定上下班時間限制,但并不代表其出勤與否不再受用人單位管理,也不意味著勞動者可以拒絕用人單位的指令,自行安排上下班時間和工作內容,甚至拒絕用人單位施以管理。
本案中,馬某稱適用不定時工作制故認為無須接受公司考勤管理、無須申請病假,屬自身錯誤認識。
綜上,公司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并無不當,馬某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缺乏相應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馬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
經法院審理認為,馬某發送的電子郵件中列明了其他員工的薪資情況,并將自己的薪資情況與之作比較及討論,違反了薪酬保密制度,公司依據員工手冊相關規定與其解除合同并無不當。
其次,馬某拒不服從上級指示管理,該項解除事由亦成立。據此,公司在征詢公司工會意見后,對其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與法不悖,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依法應予維持。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