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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工傷保險待遇都是本人領取的,但如果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的過程比較長,比較復雜,而勞動者本人在這個漫長的過程中不幸去世了,那么,生前申請成功的工傷保險待遇親人能代為領取嗎?
案件詳情
在2011年5月,王某進入一家建筑公司承包的工地進行土工工作,該公司沒有與他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為他繳納社會保險。到2011年9月,王某在工作中受傷,隨后雙方因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而產生爭議。2012年5月,王某向當地的人事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他與建筑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同年8月,仲裁部門裁定確認勞動關系的存在。2012年10月,王某被鑒定為工傷,并被評定為六級傷殘。2013年8月,王某再次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建筑公司依法支付工傷待遇并解除勞動關系。2013年10月,仲裁部門裁決建筑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工傷待遇共計人民幣65623元。然而,2013年11月,王某認為賠償金額過低,遂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王某因病去世,其妻子、兒子及父母要求繼續該訴訟,并請求繼承王某依法應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
判決結果
判決王某的妻子、兒子及父母應當繼承王某生前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
案件分析
在程序層面上,王某的妻子、兒子及父母要求承繼訴訟是符合程序法規定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在訴訟期間,如果作為當事人的公民一方去世,審理應當中止,等待繼承人決定是否參與訴訟。在本案中,王某的家人主動要求繼續訴訟,法院應當批準并繼續進行審理。
從實體法的角度來看,王某的家人有權繼承王某生前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職工應享有的待遇包括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及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本案例中,由于建筑公司未為王某繳納工傷保險,這三項補償金應由建筑公司負擔。
律師說法
首先,從法律性質上看,這三項待遇都是基于法律明確規定的,其請求權源于法律的授權。從請求權的產生時間來看,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在勞動者遭受導致傷殘的工傷事故時便產生,并在完成工傷認定和等級鑒定時得以確定;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則在工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產生。因此,這些待遇的請求權實際上在王某去世之前就已經確立。
第二,從繼承法的視角看,繼承是指將死者生前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轉移給有繼承權的人所有的一種法律制度。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條,遺產是指公民去世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在本案中,王某在去世前已產生的三項工傷保險待遇屬于其合法財產性權益,顯然應視為可繼承的財產。
第三,允許工傷職工的繼承人繼承工傷保險待遇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工傷職工在受到事故傷害時,其家庭和近親屬也受到影響,包括因職工受傷而造成的生活來源減少或喪失,以及額外支出的費用。如果在工傷職工去世后,這些待遇就被取消,對職工及其家庭顯然是不公平的。更甚者,這種情況可能導致企業惡意拖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直至職工去世,從而產生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