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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用人單位與繳納社保單位應該是一致的,是同一家單位,但是,確實存在用人單位與繳納社保單位不一致的情況,這種情況,如果員工發生工傷,誰來為員工支付工傷賠償呢?看一則案例吧!
案情詳情
李某與上海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受聘為經理。然而,因李某入職后長期居住且實際工作地點均位于湖北省襄陽市,而上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在該地區并未設立分支機構,因此無法在當地為他繳納社會保險費。為了應對這一情況,該公司委托湖北某人力資源公司為李某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不幸的是,李某在因公外出期間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去世,最終被認定為工亡。
李某的近親屬向襄陽市工傷保險服務中心申請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喪葬補助金。然而,襄陽市工傷保險服務中心雖然確認李某與上海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因用人單位未為李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因而拒絕支付有關的工傷保險待遇。
對此決定不服,李某的近親屬向襄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襄陽市工傷保險服務中心支付李某的工亡相關待遇。
判決結果
判決上海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向李某近親屬支付李某工亡相關待遇。
案件分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據此,用人單位對其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后,繳納工傷保險費是一項法定義務。此舉是為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確保他們在遭遇風險時能夠獲得相應的救濟。用人單位不得擅自將這一義務轉嫁給第三方。
在本案中,李某與上海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之間確實存在勞動關系,但該單位并未為李某繳納社會保險費,而是由湖北某人力資源公司代為繳納。湖北某人力資源公司依據委托協議成為代繳保險費用的主體,但其與李某并不存在真正的勞動關系,這實際上構成了虛構勞動關系參保,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李某因工死亡,但由于上海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采取社保代繳的方式規避責任,導致李某無法依法享受應得的工傷待遇。因此,工傷保險待遇的賠付義務應由上海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