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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資訊
INDUSTRY INFORMATION
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保,勞動者可否以此起訴?
基本案情
2003年2月,李某通過招聘進入某和公司工作。2023年4月,某和公司通知李某放假待崗。在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李某接受某和公司的管理,由某和公司按月為李某發放工資,但某和公司未為李某繳納社會保險。2023年4月,李某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要求某和公司繳納2003年2月至2023年4月的社會保險,仲裁機構不予受理。之后,李某將某和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條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補繳社會保險不是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請解決。因此法院駁回了李某的起訴。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即我們日常所說的“社?!?、“五險”。
在用人單位欠繳或拒繳社保時,勞動者起訴至法院,法院為什么會不受理?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以下案件:(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對于社會保險繳納事宜,雖然其繳納義務方為企業等用人單位,收益是勞動者,具有民法的一些特征。但從本質來看社會保險繳納失業屬于行政行為,不應由法院進行終局裁判。
勞動者的社保權益受到用人單位侵害時,該如何進行救濟?
一、勞動者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處理?!吨腥A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
二、向法院起訴賠償損失?!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五項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五)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的糾紛。也就是說,雖然勞動者不能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但在“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張用人單位賠償相應的損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五項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五)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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