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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簽訂
勞動合同是保障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益的重要法律形式之一,用人單位用工時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可以在以后補簽嗎?
我們來看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以上所說的是新簽的情況,那么合同到期后的續簽,你也有關注過嗎?
勞動合同到期忘續簽,補簽就不用賠2倍工資?當員工在企業工作滿1年、3年、5年…這樣一個時間節點時,HR往往會面臨處理員工勞動合同續簽問題。但就是簡單的續簽事宜,不少HR卻會像下面案例里的小北一樣,忘記及時續簽結果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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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忘續簽
當心雙倍工資賠償
小北在一家制造企業擔任HR,公司有近200名員工,但人事部只有2個人,除去人事工作,小北還要兼做一些行政瑣事。
今年2月份有位車間工人勞動合同到期,當時小北雖然提醒了車間的領導,但該工人并沒有把勞動合同拿去續簽,直到6月份該員工拿著勞動合同來續簽時,才知道漏簽了4個月的勞動合同。
該員工要求公司支付未續簽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公司當時沒有接受,結果被員工告到仲裁庭,最后不得不支付雙倍工資賠償,才算了結此事。小北也因工作失誤,遭到領導批評,還扣除了當年績效評優。
文末附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的相關法律條文,感興趣的小伙伴可下滑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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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簽勞動合同還需支付雙倍工資嗎?
有的HR小伙伴可能會問,就算忘記續簽合同,但公司提出補簽,員工也同意,那么這種情況公司還需要支付雙倍工資嗎?
對此,實操中也有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認為即便是補簽,但仍需要支付之前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簽了勞動合同,并且覆蓋了應當未簽訂的勞動期限,沒有給勞動者帶來損害,不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多數地區司法實踐采用了第一種觀點,但第二種觀點在部分地區案例中也能看到,因為這里面涉及到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最高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勞動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的規定與勞動合同法規沖突的問題,具體問題還要具體看待。
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后,建議用人單位一定要決定好是否和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維持和提高工資待遇情況下,勞動者不續簽的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是如果用人單位選擇不續簽并且默認繼續用工的話,就會帶來經濟補償或者雙倍工資的賠償風險。
如果僅僅是賠償雙倍工資,還算幸運,最怕的是員工在勞動合同未續簽期間發生了工傷,那公司要承擔的損失將更嚴重。
附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的相關法律條文: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2、《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