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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萬得數據分析師王某跳槽b站被萬得認定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索賠200萬元,引發行業關注。近日,上海一中院作出二審判決,僅以經營范圍重合為依據無法判定萬得與b站構成競爭關系,王某未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無需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無需支付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200萬元。
上海一中院指出,互聯網企業往往在注冊登記時經營范都存在一定重合,若僅以此為據,顯然會對互聯網就業人員尤其是軟件工程師再就業造成極大障礙,對社會人力資源造成極大的浪費,也有悖于競業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
競業限制,也稱競業禁止,是指負有特定義務的員工在任職期間或離開崗位后一定期間內,不得到與本單位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義務。那么競業限制條款的內容包括哪些?
競業限制的具體內容系當事人自行約定的結果,具有明顯的合同特征與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特點。鑒于勞動合同法關于競業限制的規定系指導性規范,因此司法實踐中,如果競業限制協議不存在違反效力性規范的情形,應認為有效。
一、競業限制構成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可知:
1.競業限制的主體范圍,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其中,其他負有保密義務人員指的是在工作中知悉商業秘密的特殊工作人員。而商業秘密,指的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對于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較易被忽略,實踐中,一般結合具體情況對檔案保管人員、市場策劃與營銷人員、財務人員等認定為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2.競業限制的范圍,是指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3. 競業限制的地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可為全國或某地區等。
4. 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和違約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可知:
1.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一般約定按照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或高于上述標準。實踐中,經濟補償的支付方式多樣,最常見的為按月支付,也有按年支付,甚至一次性支付。
2.競業限制違約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違約金的表現形式不以支付貨幣為限。競業限制違約金數額確定既要考慮雙方的具體約定、勞動者違約嚴重程度以及給用人單位帶來的實際損失,還應適度體現對勞動者不誠信行為的法律懲戒。如果勞動者開展同業經營的違約行為,即使尚未給單位造成實際損害,亦應認定其違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合同,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