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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對要辭退員工時,HR總是進退兩難:一邊和員工說離職辭退,顯得自己很不體面,一邊又得承受著老板的壓力,假設沒處理好可能會引火上身,勞動爭議、勞動仲裁、甚至上法院訴訟……到底公司裁員補償金怎么算?裁員補償金要交稅嗎?
事實上,一般涉及到辭退員工的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我們經常講到的幾個概念有N、N+1、2N。
注:N是指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上述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若辭退員工的月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企業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且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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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裁員補償金怎么算?
(一)N倍工資的適用情形
第一,我們能證明企業存在以下過錯情形之一的,導致我們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賠付N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的十種過錯情形:
(1)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7)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8)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9)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企業因以下四種經濟性裁員情形的,且裁員不涉及違法的,企業應賠付N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經濟性裁員的四種情形: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三,企業因非過錯性情形辭退員工的,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且辭退員工不涉及違法的,企業賠付N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非過錯性辭退員工的三種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N+1倍工資的適用情形
第一,企業因上述三種非過錯性情形辭退員工的,并未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且辭退員工不涉及違法的,需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即企業賠付N+1倍工資。
第二,勞動合同到期,由于下列7種情形企業選擇不續簽,且過程中不涉及違法的,各地賠付標準略有差異,基本為N~N+1之間,具體以各地法律法規為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不續簽的6種情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2N or 2(N+1)倍工資的適用情形
以上辭退員工的各項情形,企業既滿足了法定條件,也遵守了法定程序,即在不違法的情況下,企業需賠付N or N+1,但如果企業在辭退員工的過程中,或者在日常的管理中,違反任何一項法律規定,企業則需按經濟補償金的2倍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2N or 2(N+1)。
企業涉及違法的操作舉例,如:
(1)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并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或在員工申請仲裁前補正相關程序,否則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行為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3)企業以績效不合格等理由,辭退孕婦或哺乳期員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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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員補償金要交稅嗎?
裁員經濟補償金,達到法定征稅標準的,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用人單位裁員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