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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行業、企業超時加班問題受到社會廣泛關注。勞動者依法享有相應的勞動報酬和休息休假權益。超時加班極易引發勞動爭議,影響勞動關系和諧與社會穩定。
那么,加班不給加班費違法嗎?加班超過多少小時違法?
近日,為進一步明確工時及加班工資法律適用標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了超時加班典型案例。通過這些案例,我們可以看到關于加班工時及加班法律適用標準,HR一定要關注,千萬不要違法啦。
本次兩部門聯合向社會公開發布典型案例,一方面提示用人單位違法行為風險,促進依法規范用工;另一方面明確勞動者維權預期,引導勞動者依法理性維權。
我們挑選了幾個HR日常中最容易遇到的案例來展開講解。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放棄加班費協議能否主張加班費
1、基本案情
張某于2020年6月入職某科技公司,月工資20000元。某科技公司在與張某訂立勞動合同時,要求其訂立一份協議作為合同附件,協議內容包括“我自愿申請加入公司奮斗者計劃,放棄加班費?!?/p>
半年后,張某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費。某科技公司認可張某加班事實,但以其自愿訂立放棄加班費協議為由拒絕支付。張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申請人請求
請求裁決某科技公司支付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費24000元。
3、處理結果
仲裁委員會裁決某科技公司支付張某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費24000元。
4、案例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張某訂立放棄加班費協議后,還能否主張加班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加班費是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加班費的責任。約定放棄加班費的協議免除了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排除了勞動者權利,顯失公平,應認定無效。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利用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的主導地位,要求張某在其單方制定的格式條款上簽字放棄加班費,既違反法律規定,也違背公平原則,侵害了張某工資報酬權益。故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某科技公司支付張某加班費。
二、用人單位以規章制度形式否認勞動者加班事實是否有效
1、基本案情
常某于2016年4月入職某網絡公司。入職之初,某網絡公司通過電子郵件告知常某,公司采取指紋打卡考勤。
員工手冊規定:“21:00之后起算加班時間;加班需由員工提出申請,部門負責人審批?!背D秤?016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間,通過工作系統累計申請加班126小時。
某網絡公司以公司規章制度中明確21:00之后方起算加班時間,21:00之前的不應計入加班時間為由,拒絕支付常某加班費差額。常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某網絡公司支付其加班費差額。某網絡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訴至人民法院。
2、原告訴訟請求
請求判決不支付常某加班費差額。
3、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某網絡公司支付常某加班費差額32000元。雙方不服,均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4、案例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某網絡公司以規章制度形式否認常某加班事實是否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萌藛挝粦攲⒅苯由婕皠趧诱咔猩砝娴囊幷轮贫群椭卮笫马棝Q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蓖ㄟ^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
本案中,一方面,某網絡公司的員工手冊規定有加班申請審批制度,該規定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且具有合理性,在勞動者明知此規定的情況下,可以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另一方面,某網絡公司的員工手冊規定21:00之后起算加班時間,并主張18:00至21:00是員工晚餐和休息時間,故自21:00起算加班。鑒于18:00至21:00時間長達3個小時,遠超過合理用餐時間,且在下班3個小時后再加班,不具有合理性。
在某網絡公司不能舉證證實該段時間為員工晚餐和休息時間的情況下,其規章制度中的該項規定不具有合理性,人民法院依法否定了其效力。人民法院結合考勤記錄、工作系統記錄等證據,確定了常某的加班事實,判決某網絡公司支付常某加班費差額。
不得不說, 這次的案例太經典了,讓員工自愿放棄加班費,或者是下班后幾小時才算加班,這些日常工作中很常見的協議,居然都違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