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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印發了《關于促進新就業形態發展的若干措施》。這是北京市首部規范、培育、發展新就業形態的綱領性文件。以下是政策全文:
依托互聯網平臺的新就業形態不斷壯大,為勞動者就業增收開辟了新渠道,在穩定就業、促進就業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也為首都發展數字經濟提供了重要人力資本支撐。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推動本市新就業形態持續健康有序發展,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措施:
一、界定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范圍
(一)本文所稱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主要包括:
1.依托互聯網平臺(以下簡稱“平臺”),與平臺企業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根據平臺規則完成工作和接受勞動管理,獲取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以下簡稱“平臺網約勞動者”)。
2.依托平臺,依法從事個體經營或個人自主利用自己的體力、專業技能等依法從事勞務、咨詢、設計等活動,并取得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以下簡稱“平臺個人靈活就業人員”)。
3.與平臺企業或加盟、代理、外包平臺業務的合作企業、勞務派遣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完成平臺企業、平臺、平臺內經營者等所賦予工作任務的勞動者(以下簡稱“平臺單位就業員工”)。
二、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勞動權益
(二)合理確定平臺企業與“平臺網約勞動者”的權利義務?!捌脚_網約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取得勞動報酬、享受社會保險、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和休息休假等基本勞動權利。引導平臺企業依法依規制定修訂直接涉及勞動保障權益的制度規則和平臺算法,通過“算法取中”等方式,合理確定考核和獎懲要素,避免超強度勞動和因此造成的安全傷害問題。推動平臺企業建立健全與工作任務、勞動強度相匹配的收入分配和調整機制,按時足額向提供正常勞動的“平臺網約勞動者”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指導平臺企業健全落實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責任制,嚴格遵守安全衛生保護標準,建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減少安全生產事故和職業病危害。支持平臺企業建立完善“平臺網約勞動者”的申訴機制,客觀公正處理糾紛問題。(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商務局、市交通委、市應急局、市衛生健康委)
(三)規范“平臺單位就業員工”的用工管理。企業應依法與建立勞動關系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指導平臺企業選擇具備合法資質的企業合作完成平臺工作,將規范勞動用工、保障勞動權益相關內容,列入合作協議必要條款,建立監督考核機制,合作企業“平臺單位就業員工”勞動權益受到損害的,平臺企業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平臺企業采用勞務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勞務派遣用工單位責任。支持企業根據線上、居家、項目制等新工作形式,依法完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勞動用工規章制度。(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商務局、市交通委、市郵政管理局)
(四)提供人文關懷關愛幫助。鼓勵企業建立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交流協商機制,積極打造企業文化,提供公益互助,重視身心健康,開展人文關愛活動。加強新就業形態行業工會組織建設,吸納勞動者加入工會組織。建設“務工人員之家”,擴大“暖心驛站”覆蓋,調動企業和社會各界力量幫助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解決勞動間隙的休息、餐飲、停車、充電等困難。對因突發事件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臨時救助。(責任單位:市總工會、市婦聯、團市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等)
(五)健全法律援助和爭議調處機制。調動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站)、各類調解組織等力量,向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援助、矛盾調解等服務。人民調解組織、人民法院通過調解、訴訟渠道解決“平臺個人靈活就業人員”的委托、承攬等民事關系爭議。各級法院、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要加強勞動爭議辦案指導,暢通裁審銜接,根據用工事實認定企業和勞動者的關系,依法依規處理爭議案件;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加大拖欠勞動報酬、違法超時加班等突出問題的治理力度,維護勞動者權益。(責任單位:市司法局、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總工會)
三、健全新就業形態社會保障制度
(六)引導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參與“全民參保計劃”。企業應依法為“平臺單位就業員工”參加社會保險,引導和支持“平臺網約勞動者”和“平臺個人靈活就業人員”根據自身實際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險。逐步完善靈活就業社會保險制度,穩定長期在京實際就業的“平臺網約勞動者”和“平臺個人靈活就業人員”可按規定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也可選擇在戶籍地參加社會保險。加強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提供更加便捷優質的參保繳費、權益查詢、待遇領取和結算、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等服務。(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醫保局)
(七)增強工傷和職業傷害保障。企業應為“平臺單位就業員工”參加工傷保險,對在兩個及以上企業同時就業的,涉及企業應當分別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的企業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按照國家部署,以出行、外賣、即時配送、同城貨運等行業的平臺企業為重點,建立職業傷害保障制度,保障遭受職業傷害的“平臺網約勞動者”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鼓勵平臺企業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購買人身意外、雇主責任等商業保險,引導商業保險公司開發適合的產品,提升保障水平。(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北京銀保監局)
四、拓寬新就業形態職業發展渠道
(八)提高參與職業技能培訓的積極性。建立線上線下課時銜接、直播點播課程互補、知識技能跨界學習的靈活培訓模式,積極開發新職業培訓規范標準,培育市場培訓資源,打造開放多元的技能提升培訓平臺,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升職業技能創造條件。鼓勵平臺企業組織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參加職業技能、創業指導、法律知識、職業道德、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教育等培訓,并提取職工教育經費。經認定平臺企業開展網約配送員等職業培訓的,給予職業培訓補貼。進一步規范職業培訓市場秩序,創新事中事后監管模式,數字化追溯培訓過程,杜絕虛假舞弊行為。(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教委、市財政局)
(九)創新職業評價模式。試點推廣平臺企業自主評價職業技能等級,開發新職業評價標準規范。試點平臺企業所頒發的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經備案后納入我市技能人才統計和認定范圍。動態完善職稱評審專業目錄,符合條件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可按照規定程序,自主申報職稱評審。(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五、增強就業創業幫扶
(十)加強就業創業服務。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創業孵化基地等創新提供求職招聘、服務外包、創業指導等專業服務,積極參與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的,給予公共就業創業服務補貼。組織“創業北京”等創新創業大賽,激發新就業形態創新創業活力。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要加強對新就業形態崗位招聘、職業薪酬和行業人工成本等信息的采集發布,即時開展職業指導,便捷提供政策咨詢服務,精準幫助勞動者實現新形態就業。依法規范面向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人力資源服務,著力查處未經許可的個人、機構實施網絡招聘、勞務派遣等活動,以及發布虛假招聘信息,限制勞動者到其它平臺就業,以繳納保證金、押金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等違法行為。(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市教委、市財政局)
(十一)增強就業創業扶持。對本市城鄉就業困難人員、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等重點幫扶群體,以新就業形態實現個人就業創業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稅收優惠,以及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等政策。引導創業擔保貸款機構健全符合新就業形態特點的盡職調查和資信評估,簡化申請流程,加大資金支持力度。簡化就業創業手續,“平臺個人靈活就業人員”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無須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僅通過網絡開展經營活動的,申請登記個體工商戶,可以將網絡經營場所登記為經營場所。(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市市場監管局)
六、保障措施
(十二)建立多方協同治理機制。將新就業形態勞動權益保障納入平臺經濟監管體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交通管理、應急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要加強跨部門協調聯動,充分利用信用、智能和協同監管手段,建立平臺企業用工情況報告制度,健全勞動者權益保障聯合激勵懲戒機制,合力促進新就業形態與平臺經濟共同規范健康有序發展。支持行業協會、工會等組織協商制定企業保障勞動權益的行業規范和勞動者職業規范,簽訂行業性集體合同或協議,加強行業監管,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委網信辦、市交通委、市商務局、市郵政管理局、市應急局、市公安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總隊、市總工會、市工商聯)
(十三)強化數字化監管服務。結合全市平臺經濟綜合監管系統建設,建立新就業形態動態監測機制,推動政企數據對接融合,加強政務信息共享應用,精準判斷勞動者就業狀況,監測新就業形態發展動向,分析就業形勢,預警防范勞動用工和失業風險,逐步實現新就業形態勞動權益維護、安全生產管理、職業傷害認定、社會保險經辦、就業創業幫扶等數字化管理服務。(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市場監管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政務服務局、市委網信辦、市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
(十四)加強宣傳引導。加大法律法規政策宣傳,樹立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典型,著力宣傳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職業風采,提高新就業形態社會認同感和職業自豪感。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和引導作用,及時發現暴露侵權行為,引導社會公眾尊重、理解、體諒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責任單位:市委宣傳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市婦聯、團市委等)
《若干措施》鼓勵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創造技能提升條件,拓展就業渠道,創造就業機會,進一步穩定勞動者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