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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安徽省司法廳發布公告,《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向公眾征求意見,擬增加婚假10天,延長產假至90天。具體的內容是怎么樣的呢?一起來看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和戶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采取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
第四條?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人口發展規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實施方案應當規定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加強母嬰保健和嬰幼兒照護服務,促進家庭發展的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生育保障工作,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衛生健康辦公室,選配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城市社區組織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社區管理服務體系。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將其納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事務公開的內容,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服務。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依法設立公共衛生委員會,確定專門人員從事人口與計劃生育日常工作,其報酬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支付。
第十三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實行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確定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具體承擔本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四條 計劃生育協會應當加強基層能力建設,發揮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生殖健康咨詢服務、優生優育指導、計劃生育家庭幫扶、權益維護、家庭健康促進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并逐步提高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對欠發達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予以重點扶持。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
第十六條 衛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開展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國情教育,并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三章?生育調節與服務
第十七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生育、養育、教育子女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第十八條?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生育登記服務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各級衛生健康、公安、醫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數據資源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共同推進出生醫學證明、兒童預防接種、戶口登記、醫保參保、社??ㄉ觐I等“出生一件事”聯辦。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財政、稅收、保險、教育、住房、就業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婦女提供就業服務,保障婦女就業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提倡公民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孕前優生檢查、孕產期檢查和新生兒疾病篩查。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有利于公民自愿參加上述檢查的措施,防止或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婦幼保健體系,設立婦幼保健機構,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提高技術服務水平,保障孕產婦和兒童健康。
第二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承擔優生優育、生殖健康等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開展嬰幼兒預防接種、疾病防控等工作,提供膳食營養、生長發育等健康指導。
第二十三條 依法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建設供需平衡、布局合理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服務體系,加強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服務監管。
開展孕育能力提升專項攻關,規范不孕不育診治服務。
第二十四條 公民接受不孕不育癥治療、人類輔助生育技術的,其醫療費用支出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公民接受節育手術后要求再生育的,其恢復生育手術的費用由受術者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補助。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動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各設區的市應當制定整體解決方案,建立工作機制,推進托育服務健康發展,提高嬰幼兒家庭獲得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鼓勵通過市場化方式,采取公辦民營、民辦公助等多種方式,為就業人群密集的產業聚集區域和用人單位提供嬰幼兒照護服務。支持家政企業擴大育兒服務。
支持有條件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為職工提供托育服務。推進托幼一體化,鼓勵有條件的幼兒園開設托班。
托育機構的設置和服務應當符合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范。托育機構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新建和正在建設的居住小區,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個托位規劃、建設托育服務設施及配套安全設施;對老舊小區改造應當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個托位建設托育服務設施。
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母嬰設施,為嬰幼兒照護、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七條 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三天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天,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條 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以下獎勵:
(一)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基礎上,延長產假九十天;
(二)男方享受三十天護理假;
(三)在子女六周歲以前,每年給予父母雙方各十天育兒假。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產假、護理假、育兒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條 建立生育補貼制度。生育補貼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條 婦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特殊勞動保護。
新生兒出生當年免交醫療保險費。
鼓勵用人單位制定有利于職工平衡工作和家庭關系的措施,依法協商確定有利于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方式。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嬰幼兒家庭入托、入園給予一定補助。
推動將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費用納入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時,對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據未成年子女數量在戶型選擇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并可根據養育未成年子女負擔情況制定實施差異化租賃和購買房屋的優惠政策。
第三十二條 鼓勵支持幼兒園提供延時或托管服務,推進中小學課后服務,鼓勵中小學、村居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及其他社會力量提供假期托管服務。建立政府、企業、個人共同承擔的用工成本分攤機制,對雇傭一定比例女職工的企業,給予稅收減免和替代用工補貼;對提供托幼服務的企業,給予資金和政策支持。
第三十三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的獎勵和優待不變,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每月發給不低于二十元獨生子女保健費,至獨生子女滿十六周歲止。所需經費,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承擔;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承擔。獨生子女保健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并報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退休時,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企業職工退休時,給予一次性補助,具體標準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所需經費,是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承擔;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承擔。國有企業改制、破產的,其退休職工計劃生育獎勵資金的發放依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三)夫妻住院治療期間,給予其子女每年二十日的護理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四)在調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體收益時,以家庭人口數量作為基本分配補助單位的,增加一人份額;以家庭作為基本分配補助單位的,戶均增加百分之三十以上份額;
(五)分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安排保障性住房、農村危舊房改造時,予以照顧;
(六)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時,政府給予補貼;
(七)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老年福利和養老等保障制度時,應當對獨生子女父母給予優惠;
(八)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獎勵和優待。
第三十四條 實行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對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只有一個子女或者兩個女孩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給獎勵扶助金。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主導、社會組織參與的扶助關懷工作機制,對獲得《獨生子女光榮證》后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采取下列措施,建立健全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
(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給特別扶助金,完善扶助金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二)對60歲以上人員每年發放不低于3600元居家養老護理補貼,住院時每年發放一次不低于1000元的住院護理補貼;具體標準由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
(三)落實聯系人制度、就醫綠色通道和家庭醫生簽約制度;
(四)優先入住公辦養老機構,享受無償或低償托養服務,對住房困難的,優先納入住房保障。
第三十六條 對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終身無子女或者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職工,退休時按百分之百發給退休金或者給予一次性補助。一次性補助標準,由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所需經費,由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托育機構違反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范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托育服務,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托育機構有虐待嬰幼兒行為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終身不得從事嬰幼兒照護服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二)索取、收受賄賂的;
(三)截留、克扣、挪用、貪污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的;
(四)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三十九條 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職責或協助管理義務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約談和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