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企業因為覺得麻煩或者避免麻煩,試用期的時候會不給員工簽合同,等員工一切都穩定了,確定正式轉正了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沒簽合同能行嗎?試用期沒簽勞動合同違法嗎?
在過去,不簽訂試用期合同的情況很常見。然而,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由于不簽訂合同就要支付雙倍工資的問題存在,雇主對此非常重視,并紛紛與員工簽署勞動合同。然而,在實際操作中,仍然有很多雇主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這些未與員工簽定合同的雇主普遍認為,既然是試用期,就可以在試用期結束后再簽署合同,因為試用期可以測試員工是否適合該公司招聘。然而,這種觀念和想法是錯誤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試用期是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如果勞動合同僅約定了試用期,則試用期并不成立,該期限將作為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限。因此,如果未訂立勞動合同,試用期也就不存在。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需要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要求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或僅簽訂試用期合同,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對于新員工,企業可以設定試用期,但是如果企業在試用期內未簽訂任何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僅簽訂一份"試用期合同",將會給企業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
因此,在試用期內不簽訂勞動合同或僅簽訂試用期合同是不可取的。建議企業與新員工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確試用期的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