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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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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上午消息,開課吧回應了裁員至少50%,拖欠員工2-3個月工資以及返現課程學員返現一事。在回應中,開課吧聲稱裁員規??刂圃?0%,因故拖欠的工資和返現會盡快補上。
關于裁員一事,開課吧表示,其是根據對國內外環境以及自身戰略階段的綜合研判,從5月初開始組織調整和人員優化,整體裁員規??刂圃?0%左右,其中業務端通過“關停并轉”保留高效率業務,優化15%-20%,中后臺根據業務線調整重新整合,優化30%-40%,整體優化5月底結束。
在欠薪一事上,開課吧表示,過去的1-4月開課吧都照常發放了全員工資,極少部分因為居家隔離待崗工資調整產生了部分延誤。報道中“欠薪2-3月”是指的銷售和班主任等崗位的業績提成,而不是基本工資,這部分提成本來就要在學員退費期結束后陸續發放,而學員退費期要20-45個工作日不等,2-5月間各部門把退費期和提成發放日拉齊調整過2次,再加上離職核算等綜合因素造成了部分延遲,而不是“欠薪2-3月”。隨著5月全員居家隔離,我們也會根據崗位情況部分調整薪酬結構和發放節奏。
在我們的生活中,員工為企業工作,企業及時支付員工工資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是總有一些企業以各種借口拖欠員工工資,這種行為是違法的。那么我國法律對于拖欠工資是如何處罰的?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四)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
違反前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九十二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規定,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 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 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拖欠工資的,可以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要是逾期還不及時支付工資,那么可以責令單位想勞動者加付賠償金,這里賠償金的標準是應付金額的50%-100%。不管是大企業還是小企業,誠信才是立業之本,對于拖欠員工工資的企業,是不為社會所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