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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作為納稅人,是應該要繳納稅費的。根據收入和從事的行業以及用處不同,繳納的稅款也不同。一些人為了省錢會逃避追繳其欠下的稅。那么逃避繳納稅款罪的司法解釋和立案標準是什么?下面為大家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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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繳納稅款罪的司法解釋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逃稅罪】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條 【抗稅罪】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三條 【逃避追繳欠稅罪】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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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繳納稅款罪的立案標準
(1)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2)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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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繳納稅款罪的犯罪構成
(1)犯罪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包括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2)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和過失。 進行虛假納稅申報行為是在故意的心理狀態下進行的。不進行納稅申報一般也是故意的行為,有時也存在過失的可能,對于確因疏忽而沒有納稅申報,屬于漏稅,依法補繳即可,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因此,逃稅罪的的主觀要件一般是故意。
(3)犯罪客體要件 逃稅罪的客體是指逃稅行為侵犯了我國的稅收征收管理秩序。
(4)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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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繳納稅款罪的重大修改的背景及解讀
《刑法》第201條將“偷稅罪”改為“逃稅罪”的最大亮點就是設立了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目的在于鼓勵涉嫌逃稅的納稅人主動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接受行政處罰,給予納稅人改過自新的機會,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同時由于刑法的修訂,使得逃稅罪犯罪構成要件也發生了較大變化。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后,將決定是否將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移交司法機關提起刑事追訴。 此次修改對于打擊逃稅犯罪,維護稅收征管秩序,保證國家稅收收入,促使納稅義務人依法積極履行納稅義務,將產生重要深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