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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觀點】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此處,“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屬于可選擇性條件,對于經培訓不合格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再經過對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調整的程序。
【基本案情】
1986年1月,李某某入職國網某公司從事鍋爐工工作。
2008年11月25日,李某某與國網某公司簽訂協議保留勞動關系,辦理停薪留職手續。
2017年,國網某公司通知李某某按國家電網相關文件規定對其予以轉崗培訓。
李某某在2017年11月8日的《關于“停薪留職”人員立即返回公司的通知》上簽名并簽署同意參加培訓的意見。
2018年4月17日的《停薪離職返崗人員培訓班(第二期)培訓情況表》記載“李某某補考3次不合格退學”。
2018年5月18日,國網某公司以李某某轉崗培訓不合格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向李某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李某某經仲裁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國網某公司發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無效,并判令國網某公司繼續保留與李某某的勞動關系。
【裁判要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李某某因停薪留職而脫離工作一線長達十余年,因客觀形勢變化,鍋爐工崗位早已不存在,國網某公司組織李某某參加返崗培訓,確有必要性、合理性。李某某在返崗培訓后,經過多次考試仍不合格,不能勝任當前工作要求。
前述法律規定中的“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是可選擇性的條件,本案即屬于“經過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因此,國網某公司在履行法定程序后,解除與李某某的勞動合同不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案例索引】
《十、李某某與國網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摘自《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第七批勞動爭議十大典型案例》(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