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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與華為員工有關的一件案子日前浮出水面。
經查,該判決實際上早在去年9月就作出,今年2月16日公開發布在了裁判文書網,并于近日被媒體曝光。
案件顯示,2010 年 12 月,易某從華為公司線纜物控部調任后,未按華為公司的要求將 ERP 賬戶線纜類編碼物料價格的查詢權限清理,至 2017 年底,易某違反規定多次通過越權查詢、借用同事賬號登錄的方式在 ERP 系統內獲取線纜物料的價格信息。
在 2016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期間,多次通過公司郵箱將華為多個供應商共 1183 個(剔除重復部分共 918 個)線纜類編碼物料的采購價格發送給金信諾公司。其在 2012 年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期間,收受金信諾公司購物卡共計 7000 元、籃球鞋 5 雙(價值共計人民幣 16437.6 元)。
案發后,華為公司出具諒解書,表示對易某侵害華為公司的行為予以諒解。
法院一審裁定,易某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并向易某追繳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 23437.6 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當產生員工泄漏公司機密,企業應首先考慮如下幾個因素:
第一、可能會造成的后果:比如直接損失還是預估損失,或者是機會成本損失等等,可以做一個市價預估;
第二、泄露的信息性質歸屬:比如這種信息是不是可以通過其他渠道獲得啊,是不是有版權性;
第三、泄露的方式:個人的有意還是無意,公司管理的流程漏洞等等。
當情節輕微的,會受到公司的行政處罰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例如:
1、經濟上的處罰:賠錢或減少薪水支付或增加勞動時間或減少分紅
2、職位上的處罰:降職,調崗,延長試用期。
當情況嚴重的,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會受到刑事處罰。
1、故意泄漏公司機密罪肯定是犯罪行為;
2、但是要構成這個“故意泄漏公司機密罪”,要具有以下要素:
1)公司有規章制度明確規定了公司機密的范圍,并且,這規章制度曾在嫌疑人泄密機密前明顯給他;
2)公司明確授權給嫌疑人接觸規定的公司機密的相應權限;
3)嫌疑人在進行泄密時,必須具有主動性;
即被動的泄漏,不構成犯罪;比如,存放機密的電腦或硬盤被盜或遺失、或電腦中木馬泄漏、或者保管人員因保管時不當,導致被其他人故意盜取等;在認定是否具有主動性時,現行的判例中一個重要的條款就是看嫌疑人是否從機密泄漏中獲利;
法律規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根據目前碰到的很多所謂泄密的事情,其實大部分是由于公司自身管理不善,沒有完善制度和流程,是人為原因造成,這也是通常的所謂泄密本因。因為很多公司并沒有事先規定哪些是秘密,哪些泄露了如何事先預防,預先計算罰款或法律途徑。面對員工泄密,公司應加強自身管理能力,及建立更加完善的規章制度和公司流程,避免下一次同樣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