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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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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已辭職,用人單位卻要求辭職者到年終再來領取績效工資,還聲稱是公司規定。這樣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事件經過
曾在某服裝公司上班的李女士表示,自己已從該公司辭職,但公司卻扣除了4000元績效工資,遲遲未給她。
據李女士反映,她已在該公司上班多年,是生產部的一名組長,但因身體有恙等多方面原因,于4月30日向公司提出辭職并遞交了醫院病歷證明、辭職報告。本來到5月30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公司因招不到人,讓李女士再幫忙一段時間。于是,李女士又繼續工作了一個月才離開。
在李女士提供的4月份和5月份的工資條上看到,實發工資分別是5346元和5233元,工資條的備注欄里都寫著“年結1000(元)”。另外,6月份的工資是公司于7月31日通過微信轉賬給李女士的,計4493元。
據李女士的先生說,李女士的正常工資是每月6500元左右,但7月份被扣了2000元,而且沒有工資條。
對此,公司行政人事部經理表示,“公司扣除李女士的部分工資是績效工資,這個績效工資按照公司規定是要到年底發的,這點李女士也知道的;另一方面,因為我們是服裝企業,貨款基本都要到年底結賬,待結賬后才能知道李女士生產的貨是否沒有質量問題,到時才能確定發放多少績效工資?!?/p>
李女士的先生說,其實李女士生產的服裝早就發到客戶手里,質量肯定沒有問題。
他擔心,因為公司既沒出具欠條,也沒情況說明之類的書面依據,“到時怕公司不承認?!?/p>
律師觀點
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手續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結清工資。所稱工資,是指企業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省相關規定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據此,該服裝企業與李女士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后,應當自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結清工資,包括績效工資。李女士與該服裝企業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監察部門介入
爭議經媒體報道后,勞動監察大隊工作人員進入公司實施檢查,并就勞動保障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宣傳教育,該公司認識到在用工管理中存在問題并積極予以改正。
對于工資單明確的2個月績效工資各1000元,雙方都無異議;對李女士反映最后一個月2000元的績效工資,該公司提供了績效考核辦法,投訴人李女士對該績效考核辦法予以認可,經核定,績效工資為1300元。最終,公司共向李女士支付了3300元績效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