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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的全國兩會上,有代表提出“廢止探親假”的建議,理由是,這項1981年出臺的規定太過陳舊,大量非公企業沒有被涵蓋,而且很多人都沒有享受過。
專家表示,在現行規定下,能休探親假的企事業單位職工休假權無保障,而私企和外企職工并不享有探親假,探親假亟需像帶薪休假一樣在勞動合同法中明確,以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律師表示,根據1981年的《規定》,享受探親假的人群被限定為“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p>
“也就是說執行范圍不包括私企、外企等性質的單位,在沒有法律約束力的情況下,探親假完全看企業自身的執行力度?!甭蓭熣f,如果企業規章里有探親假,員工也在可休探親假的范圍內,企業應該批準。
面對一些網民對“員工享受不了探親假,企業該如何補償?”“法律可以怎么處罰?”等方面問題,專家解釋現有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和約束,也就是說職工的探親假沒有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
專家表示,對于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能否休探親假也只取決于單位自身的執行力度,因為并無強制性標準。
“保障職工的探親假,最好能像帶薪休年假一樣在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并擴大覆蓋面,且應有配套的政策予以保障?!睂<艺f,這樣如果相關部門違反規定,職工就可以通過法律來維護自身權益,所以當務之急是用法律手段對探親假予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