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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親假這三個字一出,很多小伙伴可能要問:“還有這種假期?”也有很多小伙伴說,從來沒有休過。但有專家建議,探親假已沒有普遍存在必要,亟須改造。此消息引發熱議。
有些小伙伴一聽要取消探親假就著急了:“就算沒休過,好歹也是個假期??!”
先別急,一起來看專家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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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背景:
上個世紀50年代至80年代夫妻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兩地分居是當時比較突出的社會問題
其最早發端于1958年2月9日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目的是為了適當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1981年3月,國務院發布規定進一步完善探親假制度,規定了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探親假標準。
探親假有多長?
l 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
l 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
l 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
19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有關節日期間及其他法定休假日,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則首次在法律層面明確我國勞動者享有探親休假的權利。
在法律專家看來,上個世紀50年代至80年代,我國交通設施不完善,職工回鄉難度大、成本高;通訊技術相對落后,受限于經濟實力,普通職工無法普遍享受電話、電報帶來的便利。夫妻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兩地分居是當時比較突出的社會問題?!皬膭趧雨P系的角度出發,為職工提供探親假,能夠激發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提高員工的單位認同感?!?/p>
2
實施效果不理想有多種原因:
適用范圍窄、出臺所依據的社會背景狀況發生改變、休假制度體系日漸完善
專家認為,探親假制度逐步為相關權利義務主體忽視,這是社會環境變化、探親假制度本身局限,勞動者休息休假體系逐步完善的必然結果。
法律專家分析稱,勞動者很難享受探親假待遇有多種原因。比如,從探親假制度本身來看,其將適用范圍限制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將民營企業等用工主體排除在外。但實際上,民營企業是我國非常重要的用工主體。
探親假制度規則“太老了”也是一個原因。如今,探親假制度出臺時所依據的社會經濟狀況已經發生改變,探親假難以適應當前的社會經濟狀況。
當前,包括帶薪年休假在內的休息休假制度體系日漸完善,逐漸替代了探親假的部分功能,久而久之探親假就可能被忽視掉。
專家建議,從勞動者需求滿足和我國現實需要的角度出發,對探親假制度進行合理改造:即“一般取消,特殊保留”——
l 以年休假制度替代探親假的勞動者休息權保障功能
l 以延長春節假取代探親假的家庭交流功能
l 同時以特別法規定的形式,保留特殊領域繼續適用探親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