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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1月2日,已有1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經公布了當地的人口計生條例修正案,普遍提出了延長產假和陪產假、增設“育兒假”等措施。其中,江西、四川、江蘇、貴州、吉林以及山西等6個省份的人口計生條例修正案已獲通過,遼寧、湖南、湖北、陜西、安徽、海南、寧夏、云南等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的人口計生條例修正草案正處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階段。
此輪各省份公布的修訂計生條例中,首次明確提出增設“育兒假”,夫妻二人各享10天到15天不等。
其中,已經通過條例修正案的6個省份中,江西、四川和貴州都規定,子女三周歲以下的夫妻,每年各有10天育兒假。山西省規定,符合規定生育且子女不滿三周歲的,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分別給予每年15天的育兒假。
江蘇已通過的計生條例修正案規定,推動實行父母育兒假制度,育兒假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吉林省也在計生條例修正案中明確提出,支持有條件的地區或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父母育兒假。
計生條例修正案尚處于征求意見階段的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遼寧、湖北、云南、海南、湖南、寧夏等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也擬設置育兒假,規定3周歲以內的孩子父母兩人各自享受每年10天的育兒假。
海南省計生條例的征求意見稿中還提出,3周歲以內的孩子父母兩人除了可以各自享受每年10天的育兒假,還可以給予夫妻任意一方每天一個小時的育兒時間,直至子女年滿3周歲止。
陜西的征求意見稿中,3周歲以內的孩子父母雙方每年各有不低于30天的育兒假。而安徽的征求意見稿則將育兒假擴大至6周歲以下的孩子父母,雙方每年各10天。
除了育兒假外,產假也是國家給予在職女性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是用人單位必須遵守的一項規定。所以,對于產假的相關規定及任何變動,HR都必須非常熟悉,以免因任何不當操作而對企業造成損失和負面影響。
除產假外,還有產前工間休息、產前假、流產假、產檢假、哺乳假、保胎假等休假待遇。如流產假,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享受15-30天假期;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假期。
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還能享受生育津貼或產假工資。不過,有HR搞不清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都是什么?女員工領了生育津貼,還用給她發產假工資嗎?
實際上,產假期間的工資與生育津貼本質上是同一回事兒,很多地方規定更是直接明確了生育津貼就是產假工資,如《浙江生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第七條就在“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后特意括弧備注“即產假工資”。
但需要注意的是,產假工資與生育津貼不能同時享受。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對已經參與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與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生育津貼的計算方式: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月人均繳費基數÷30天×產假天數
在目前開放“三胎”的形勢下,未來或將引來一波“生育潮”,目前的政策致力于改善產婦的福利以及提升丈夫的陪產時長,可以說已經有了一個積極的開端。對于HR而言,只有對產假等相關規定了如指掌,才能在有效保障公司利益的同時,給員工帶來良好的福利體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