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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媒體從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上獲悉,根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披露的一起案件來看,北京小米移動軟件有限公司以上述理由將員工辭退,被法院認為“違法解除”。此次判決為該案件的二審,即終審。
公開信息顯示,北京小米移動軟件有限公司成立2012年5月,從股權關系來看,該公司由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100%控股,后者公司董事長為雷軍。
據了解,何某于2019年5月27日入職小米(01810.HK)公司,雙方簽訂了期限至2022年5月31日的勞動合同。2020年9月,何某連續兩次未通過績效考核測試。小米公司制定了《績效改進計劃》,其中約定:若績效改進期考核未達標,視為改進后仍不能勝任工作,員工自愿提起離職申請,解除與公司的勞動合同。何某于2020年9月2日簽字確認。
2020年9月30日,何某考核未達標,北京小米移動軟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何某發出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告知雙方于2020年11月6日解除勞動合同,系合法解除。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何某崗位已有人替代,故勞動合同已不具備繼續履行的可能。
何某不服,以要求小米公司與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為由,向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該委裁決結果為小米公司與何某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小米公司不服仲裁裁決結果,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經過庭審,法院認為:依據法律規定,即便何某不能勝任工作,小米公司亦應對何某進行培訓或者調崗,經培訓或調崗后,若何某仍不能勝任工作,小米公司方可解除勞動合同。小米公司與何某簽訂《績效改進計劃》,明顯屬于公司制定的工作計劃和目標,而非培訓。小米公司提交的《績效改進計劃反饋》雖顯示何某的評分低于績效改進計劃的最低要求,但上述文件未載有何某的簽字確認信息,小米公司亦未針對考評得分提舉對應的客觀依據。
法院認為,小米公司以何某不能勝任工作,且經培訓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依據不足,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最終一審法院判決:小米公司與何某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小米公司不服,隨即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最終二審判決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眾所周知,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企業無故辭退職工是違法的。想要合法辭退員工,企業必須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例如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等等。
那么,主動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是什么樣的呢?
今天就給大家詳細介紹下企業主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的相關內容。
一、企業主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的標準,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和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支付經濟賠償金。
二、什么情況下辭退員工給予雙倍賠償
這些情況下辭退員工給予雙倍賠償: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辭退員工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辭退員工的;
(三)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辭退員工的等。
三、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怎么算的
(一)公司辭退你的原因是什么,原因不同,補償或者賠償是不一樣的。
(二)如果你有以下情形的,公司是不需要對你補償或者賠償的: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如果是以下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我們常說的n+1個月工資的補償):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如果公司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你也同意的,按照一年一個月工資的標準進行補償。
(五)如果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一年兩個月的工資的標準進行賠償。
(六)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以上就是關于企業主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的相關法律知識。